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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面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面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7 9:39:34 

 
讼中由排污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引导和帮助渔民维护合法权益;对于污染造成天然渔业资源及生态损失的,要积极代表国家提出赔偿或补偿损失要求,并督促落实资金和相关补救措施。对当事人请求进行污染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调解处理的,要依法妥善予以调解。

六、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水污染防治法》在赋予渔业主管部门更多职责的同时,也对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要以此为契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把全国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促进我国渔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贯彻实施计划。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对现行有关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修订。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采取各种形式,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开展学习培训,向广大渔民群众深入宣传《水污染防治法》,特别是有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要求以及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让渔民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依法从事渔业生产,并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并与环保、海事等部门主动沟通配合,加强工作协调。要组织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渔业环境监测等机构开展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检查落实工作。有关贯彻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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