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监管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监管信息内容、监管信息公开指南和监管信息公开目录;
(三)在公开监管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监管信息;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监管信息;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