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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21:05:06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3月25日召开的国家人口计生委第一次委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一次委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政府部门工作法治化,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维护中央大政方针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

四、国家人口计生委要全面履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规定赋予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五、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弘扬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敬业奉献、求实创新的精神,遵守纪律,顾全大局,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做到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二章 委领导及各厅、司负责人职责

六、国家人口计生委实行委主任负责制,委主任领导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工作。委副主任协助委主任工作。

七、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委主任、委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委主任委托,委副主任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人口计生委检查指导各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外事活动。

九、委主任出差、出访、学习、休假期间,应委托一名委副主任代行职责,主持相关工作。

委副主任出访、出差、休假或离岗学习超过一个月的,由委主任指定其他委副主任代行职责;一个月以内的,由办公厅协助委领导处理好分管工作,对紧急、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委主任报告,并按照委主任指示妥善办理。

十、办公厅主任在委主任和委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委机关的日常工作。各司实行司长负责制,司长领导本司的工作。

办公厅副主任、各司副司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主任、司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十一、委机关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国家人口计生委及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决策责任制度(试行)》(国人口发[2007]102号),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十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草案、重大政策措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和经费预算分配等重大事项,须经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四、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单位提请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或委内相关司(厅、局)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进行调研,征求意见;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一般应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十五、国家人口计生委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相关部门、基层群众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国家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十六、委机关各单位和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并适时进行执行评估。确实需要调整和修改的,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对落实不力的,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落实。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八、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规的建议,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起草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以及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并初审。

十九、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经委主任会议审议并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者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请国务院批准。

制定的规章经委务会议通过后,以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令发布,并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规章的解释及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请委主任会议审批后公布。

二十、坚持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指导基层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一、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

二十二、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中国人口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三、建立健全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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