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之间的业绩表现差异超过5%,公司应就此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做专项分析。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公司诚信水平和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监管部门将以此作为公司日常监管和做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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