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3.本合同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尚处于建设期,不能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4.本合同第一条,必须填明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还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以
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填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但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
使用权在转让中已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则应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5.本合同第二、第四条所称实得建筑面积是指与商品房购买方独立使用的空间相应的
房屋建筑面积,其共用墙从墙体中线计算,非共用墙从墙体外侧计算。
6.〔 〕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
7.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
8.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有权要求甲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甲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
物业管理规定。
9.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 日 期: 1995
上一页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