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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规定,企业之间签订合同,双方除法人代表或被委托人签名外,还应加盖企业公章。但是现实生活中,一方盖章另一方未盖章的情况并不少见,对出现这种情况,处理意见有以下几种:一是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在对方未盖章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视为成立有效,所以对这种情况,企业虽未盖章,同样要承担合同责任。二是合同尚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精神,该合同应视为不成立,不生效,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信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作了人力和财力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追究未盖章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必须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1.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损害他人利益。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未盖章的当事人将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盖章方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和所遭受的损失,将被视为交易风险而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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