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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安办事散慢不力,是社会现象还是个别行为??这是不是不作为的表现,还是故意拖廷不办??
本人于 2001年12月5日由于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而被公安机关罚款10,000元整,直到今年2月25日才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请问这个处罚决定书要相隔三个月才能发放吗?
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更是无奈。开始先是少消防安全鉴定书,办好了交上去,办证的公安人员说:“不知道还要不要办‘房屋安全鉴定书’,看领导意见,如果领导说要的话,还要再办理‘房屋安全鉴定书’。”等了8个工作日后,通知要再办理房屋安全鉴定书。怎么办理许可证要些什么证件你办证人员不清楚,要问过领导才行吗?更何况在办证须知上也已写明该办齐的证件。(我个人认为这其中是不是想让我去找“领导”,好让“领导”研究、研究[烟酒、烟酒]?)好不容易办好《房屋安全鉴定书》,于2002年5月16日把资料交上去,直到现在还没有回音。在这期间本人几次亲自上门查询,回答的结果都一样:领导工作很忙,等领导批示了会通知你的。一直办事员的态度都很傲慢。你领导工作忙,我们就这么有空闲吗?就算你领导工作忙,也不足以拿这些来推脱办事散慢不力的责任,这就是公安的办事效率吗。在办证的有效期内根本就没有做到及时、便民的原则,是否有故意拖廷不办之嫌疑??如果我找“领导”走走“后门”,和“领导”研究、研究[烟酒、烟酒]这事肯定容易办理!不过在惠东这里这些也是司空见惯的事。
请问: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15个工作日过后,我资料齐全公安局没有给我办理,我能否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审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是否有时间限制?15个工作日后可以提出审诉吗?希望得到帮助!jj78
答:的确,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下、业务素质不高是存在于个别机关以及个别工作人员身上的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在这里,我认为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手续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行政机关就应当及时办理。
如果对行政机关对你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予颁发相应的许可证的话,你是可以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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