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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2002年4月25日租用了一个大市场中的门市房开网吧,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开业,我于开业前2002年4月29日开始办理网吧审批手续.可当我到了公安局防火科,却被告知,整个大市场没有建审手续,所以业户不能办防火证.这样,我由于没有防火证,致使治安证、信息管理证件、文化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都无法办理。现在,我所在城市公安局发布一个消息2002年5月16日起,停办网吧审批手续,这样,在未来的日子里,我的网吧就会成为一个非法网吧。是在被取剔之列。房屋在开业前,我装修了。还有就是市场电线路老化,一周内停了3次电检修,也使得网吧举步唯艰,常遭客户埋怨。我想问一下,我能不能不再干了,要求房主退房租,赔偿装修及一些相关损失。 白秋鸣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符合该租赁物约定的用途。而你们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用途就是开网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而只要进行经营活动,就要办理防火手续,所以出租人没有保证其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如果出租人能够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办理有关证件的,应当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如果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应当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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