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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代理了一个案子,原告与被告发生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货款,并有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原被告均无营业执照,法院以工商行政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性活动必须有营业执照的规定属强制性规定为由,根据合同法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驳回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现在作为原告的律师,我想上诉,请问专家,该合同有效吗?ZSHWG
答:您没有具体说明是哪条工商行政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性活动必须有营业执照,所以也就无法判断该规定是否属于合同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该规定确实
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认为合同无效。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约定,法律规定是为当事人创设了一项义务,而非权利,法律规定也不是对当事人行为的一种指引,而是规定当事人必须怎样做。你可以借助这些理解,对该工商行政法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作出判断。这里,我想说明的是即使买卖合同无效,担保人也是可能要承担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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