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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96年买的期房,并全额予付房款,合同约定97年底交付使用,若延期交付,由开发商向我支付预交房款的当期银行利息。由于开发商原因,房屋到目前才准备交付使用,当我提出预付款的利息问题时,开发商称已超过时效,只同意意 交房,预付款利息不予承认。
我的问题是:
1、尚未交付的房屋,合同的一些内容是否有时效问题?
2、我多次询问开发商何时交房,但都没有书面记录。
3、我的预付款利息已超过20万元,我通过何种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如果贵处能将上述我的疑问回复到我的email 我将不胜感激。 谢谢!zdchem
答:对你的问题我的回答是:
1.首先对尚未交付的房屋也存在合同的时效问题。所谓的诉讼时效是指:在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起两年内没有主张其权利则丧失胜诉权。但是诉讼时效还有时效中断的制度,即在两年的时间里如果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的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则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按照你叙述的情况,你多次向开发商询问何时交付房屋,而开发商也同意履行合同。所以这里应该适用时效中断的制度,你完全有权要求其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承担预付款利息的赔偿。
2.其次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关于预付款利息支付的约定可以看作是对违约金的约定,是整个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开发商交付房屋的行为应该看作是对合同的迟延履行,这种行为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虽然他迟延履行,但毕竟是履行了,所以对整个合同的诉讼时效由此中断。违约责任问题也由此中断诉讼时效。所以开发商以诉讼时效对抗你的请求是站不住脚的。
3.你可以先向开发商进行交涉,如果他再次拒绝你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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