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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经历了一场诉讼,一审及二审,我分别为一审被告和二审上诉人,对方纯系恶告,他们骗取了我的一份手写证据,但因匆忙却忘记让我写关键日期,所以他们就自己模仿了,并买通法医作了一份虚假鉴定结论,之后又买通一审法官,一审判决我向对方赔款20万元,我上诉后,二审法院用文字鉴定否定了那份手写证据的效力,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我无需向对方承担任何的责任。事情到这儿就结束了,但是我却因对方恶告而纠缠在这场诉讼里达两年的时(2000.10至2002.7),不光是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工作也受到很大的干扰,好多本打算好的事情由此放弃,因不知是不是会赔款,现在我想向各位咨询一下,对于对方这种利用我的证据进行进一步伪造、篡改而达到恶意诉讼的目的,我可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即诉讼的方式向对方要求赔偿,这方面有什么法律可以依据吗?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有无先例?请各位指教。
答:1、对方在诉讼中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认定了对方的证据为伪证的话,法院可以对伪造证据者予以罚款或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从理论上讲,对方伪造主要证据,恶意提起诉讼,给你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并给你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如因此事而花费的交通费、电话费、误工费等等),是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的。但是在实践中我还没有见到过此类的案例。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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