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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一个好朋友,23岁。3、4年前他不懂事,有一次去弄头发,被里面的小姐拉去按摩,后来被派出所的人抓到。他说他对那女的一下都没有动过。只是那女的碰了他,不过也只是不接触皮肤的。本来他要被拘留15天的,最后派出所罚了我朋友1000快钱,还弄了个什么嫖猖。我也不明白,这个就算嫖猖了吗?
自从这事以后,我朋友接受了教训,他觉得自己是被冤枉的。现在他想出国,需要无犯罪记录的公证,他怕那件事情会造成他开不出这证明。我的问题是,这件事到底是什么性质?会不会影响到他的出国呢?您能不能详细得帮我说一下呢?ckdesign
答:治安管理处罚并不等于承担了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也不等于犯罪行为,所以你的朋友可以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另外,你的朋友如果对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话,可以依法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你的朋友如果要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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