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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蒋某(女)起诉要求与许某(男)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有若干家电家具。蒋某没有固定工作,许某在某国营大厂工作,有固定工资及住房公积金。
有婚生女两个(年满16岁),因许某从不管家,两个女儿均要求随母亲生活。
最后的处理意见是:
1 准予双方离婚。
2 两个女儿跟随蒋某生活,由许某支付生活费。。。元
3 分割财产以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为原则,蒋某适当多分
对于住房公积金,不知道是否可以分割?
因为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来看,和单位有关,且涉及职工的个人身份。chenlingxuan
答:关于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无明文规定。我个人认为,应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下面阐述我的看法,愿与您探讨。首先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显然,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前四种收入,是否属于第五种,要看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同时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作出了限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在性质上专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其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应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观点,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所以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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