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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怎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个人购房怎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7-29 10:38:28 

 


  “名不正言不顺”,这是个尽人皆知的道理。房屋的买卖也是这样,不管是新上市的商品房还是存理房屋的交易,买方都希望尽快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下面将向个人购房者简要介绍一下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及领取所有权证的过程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买卖行为要合法,这是取得所有权证的前提。对于新上市的商品房来说,交易进最好是要签订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标准契约,买房特别要认准所购房屋(项目)有无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于存量商品房,买家一定要购买产权清晰,无争议的房屋,否则会在办证时遇到很多麻烦,当然,这一确要过程一般要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完成。

  进行了房屋交易这后,买卖双方要在自交易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第一步,买卖双方需持身份证、户口本、买卖协议(存量房屋的卖主还需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文件和证明在交易所进行登记。第二步,交易所在双方登记之后,将依据有关的法规对房地产买卖行为进行审核(存量房屋需价格评估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报批,待批准后再通知买卖双方来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第三步,买卖双方在接到通知后,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同时到交易所,在交纳了买卖过户手续费、契税,印花税等税费后就可以办妥过户手续。作为证明,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屋卖契》,并把有关文件转给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级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局)。

  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有一项规定常被人忽略。那就是在手续的办理过程中,买卖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万一不能亲自到场,代为办理的人要出具交易有开出的有效的委托书,如果不能出具有效的委托书任何代办人员都会遭到交易所的拒绝,即使是交易人的亲属也不能例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有人谎称是代表交易人的意愿却作出损害交易人合法要益的事,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交易人如果在本市以内想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过户手续,应到交易所填写房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委托书,也可以办理公证委托。交易人在外地,则须办理公证委托。交易人在境外的,他开出的委托书还要得到我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

  办理完了过户手续,买房人还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的房政科领取房屋所在权证。买卖整宗房屋的只须买方到场即可;如交易的是速宗房屋中的一部分,那么卖方也应到场,另行办理房屋产要的变更登房。

  买方为领取所有要证,应向区、县房地局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有:本人身份证、保章以及市交易所开出的《房地卖契》。如不能亲自到场办理,买方同样要给代办人开具符合规定的委托书,并把自己的保章交给他(她)代为办理。

  在区、县级房地局,买方首先要真写登记申请书,并交验上文提到的有关的证件。由于在买方提出登记申请后,房地局要组织人员对房屋现场勘测。因此买方接正是来要做的是给房地局的工作人员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以便约定日期进行勘测。依照申请和勘测的情况以及申请人交验的和由市房地产交易所转来的文件、证明,房地局对房屋的产要,证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即通知买方到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买方在领证时还要再交纳一定的费用,其收费标准是:登记费每建筑平米三角,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每件四元。此外,由几个产权人共同拥有一宗房屋的,除由共有人推举一人执所有权证外,其余共有人各发给与所有权证餐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共有执照,每件共有执照加收二元。以上是个人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大致程序,具体办证过程中,可能会因实际情况不同而略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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