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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基本情况: 我爱人1998年12月因帐目差错被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刑事拘留,1999年2月被逮捕,1999年10月被提起公诉。但在庭审过程中,控方因证据不足,且重要证据系伪证(已经司法鉴定)等原因,被迫两次撤诉。在多次补充侦查均无结果且在刑诉法规定的法定羁押期限都已用完的情况下,检察院于2000年6月对我爱人执行了取保侯审。2001年6月,检察院又对我爱人宣布解除取保侯审的决定。时至今日检察院未下任何结论。
在1999年我爱人被逮捕后,检察院对我家进行了搜查,对我家的一些普通家电(电视、冰箱等)、及一套八十平米的单位福利房作了登记扣押,但交由我自己保管,并被嘱咐不得私自处理。问题是我爱人已早于2000年就获得了自由,但检察院直到现在仍未作明确的财物解冻处理。
请问:我们是否需要申请检察院作财产解冻?有些什么手续?而且象这种对明显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进行扣押,并扣押这么长的时间是否合法?谢谢! bigbear
答:在刑事诉讼法中根本没有冻结房屋等不动产的规定。对于犯罪赃款赃物、犯罪证据,可以扣押;对于与犯罪有关的银行存款等,可以冻结。所以我认为本案中检察院的做法实际上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他们的做法实际上并没有影响你对该财产实际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我认为你完全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行使所有权。为了保险起见(司法机关的权利在现实中有时还是很大的),你最好到检察院与办案人员或者他们的领导说一声为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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