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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同事梁某在下班途中拾到一个包装良好的崭新的高压锅,便拿回去使用。半个月后,高压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厨房内一些财产毁坏,梁某也被烫伤。于是,梁某向高压锅的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高压锅的厂商认为这些高压锅经技术鉴定不合格后,没有上市销售,而是准备运往销毁的途中被梁某拾到。梁某不将拾到的商品上交,却私自使用,造成的后果应由个人负责,生产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梁某没有办法,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梁某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是否有权要求生产者给予赔偿?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因产生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可免除生产者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由此可见,生产者并非对产品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负责,在法定的免责情况下,即使产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受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从你的信中得知,梁某使用的发生爆炸的高压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一是它是梁某拾到的物品,不是其通过正常的消费途径购买的商品;二是这种物品是不合格产品,但是却是被生产厂运往销毁地点准备进行销毁的不合格产品。梁某在拾到这种高压锅后本应上交却没有上交,而是留作自用,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当得利行为,由此种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而只能由梁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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