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法制课堂 >> 法律问答 >> 正文

拾得的商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权求偿吗?

拾得的商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权求偿吗?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2-24 

 


    问:我的同事梁某在下班途中拾到一个包装良好的崭新的高压锅,便拿回去使用。半个月后,高压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厨房内一些财产毁坏,梁某也被烫伤。于是,梁某向高压锅的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高压锅的厂商认为这些高压锅经技术鉴定不合格后,没有上市销售,而是准备运往销毁的途中被梁某拾到。梁某不将拾到的商品上交,却私自使用,造成的后果应由个人负责,生产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梁某没有办法,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梁某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是否有权要求生产者给予赔偿?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因产生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可免除生产者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由此可见,生产者并非对产品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负责,在法定的免责情况下,即使产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受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从你的信中得知,梁某使用的发生爆炸的高压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一是它是梁某拾到的物品,不是其通过正常的消费途径购买的商品;二是这种物品是不合格产品,但是却是被生产厂运往销毁地点准备进行销毁的不合格产品。梁某在拾到这种高压锅后本应上交却没有上交,而是留作自用,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当得利行为,由此种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而只能由梁某自己承担。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最新热点
    推荐文章 购房合同内容是否有法律时效问题…
    推荐文章 婚约有法律效力吗?怎样解除婚约…
    推荐文章 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