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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我想承租房屋,便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租人交付3个月的房屋订金,如在合同期内承租人违约,3个月的房屋订金将被出租人作为3个月的违约金扣除。请问,这里所说的“订金”与“定金” 是不是一回事?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是 “订金”定义较为准确还是“定金”较为准确 ?
读者:夏彬
夏彬读者:
在法律上,定金和订金有着严格的区分。定金具备担保的性质,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性质。两者不是一回事。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定金法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又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能适用定金法则。据此,在该《房屋租赁合同》中用“定金”定义较为准确。
作者:高忠祥 张立君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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