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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05年3月,李某、王某、张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15年、10年和7年的刑罚。宣判后,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王、张二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二审法院开庭前,李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现在,王张二人也不服判决,但过了上诉期了,请问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
读者:小张
小张同志: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理。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理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共同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
本案中,二审法院仍应当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对于李某,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理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于王、张二人,在二审中可以提出自己对判决不服的理由和依据,法院仍要依法审理。刑事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刑事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而不是象民事案件那样,不告不理。同时,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对于其他同案人不能加刑,体现上诉不加刑原则。
所以,王张二人可以大胆的提出理由和证据,供二审法院审判。
作者:夏思扬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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