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法制课堂 >> 法律知识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7-26 17:48:20 

 
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最新热点
    推荐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推荐文章 律师如何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办…
    推荐文章 为什么说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推荐文章 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应怎样办理手…
    推荐文章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遵循哪…
    推荐文章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
    推荐文章 律师有哪些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推荐文章 律师有哪些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
    推荐文章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