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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享有这种权利。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应当忠于职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供辩护,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随便拒绝辩护。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开庭时间、地点的通告书后,应准时到庭履行职务,不准借故不出庭而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出庭辩护时,要严格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庭组成人员和公诉人员,要尊重事实,依法辩护,不能强词夺理,无理强辩。在辩护工作中所接触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要宣传政策、法律,维护社会道德和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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