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案例汇编 >> 国家赔偿案例 >> 正文

汤炳兴诉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违法扣车申请行政赔偿案

汤炳兴诉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违法扣车申请行政赔偿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40:22 

 
  【实施日期】2000.07.13
【正文】     【案情】
    原告:汤炳兴,男,195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
    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所在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鸣,大队长。
    汤炳兴所有的闽F00931号农用车于1997年5月31日在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汤炳兴未按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的要求预付抢救费,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于当天扣押了闽F00931号农用车,但未制作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1997年11月5日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结后,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仍继续扣押闽F00931号农用车至1999年4月19日才归还,并向汤炳兴收取了扣押期间的停车费500元。汤炳兴不服被告的扣车行为,向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的扣车行为违法。1999年10月22日法院审理后判决: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于1997年5月31日作出的扣押汤炳兴的闽F00931号农用车的行为违法。之后,汤炳兴向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提出赔偿损失请求,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为此,汤炳兴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告汤炳兴诉称,被告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不预付抢救治疗费为由,于1997年5月31日扣押了原告的闽F00931号农用车。被告在扣押该农用车时没有制作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被告仍继续扣押该车,至1999年4月19日才归还被扣押车辆,但车已成废铁。被告的扣车行为已经法院确认违法,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报废损失24,000元,并返还车辆扣押期间的停车费500元。
    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辩称,被告对原告的闽F00931号农用车进行扣押的行为已经法院确认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
     【审判】
    诉讼中,新罗区人民法院委托龙岩市新罗区价格事务所对闽F00931号农用车进行鉴定,鉴定确认该车无修复价值已报废,残值为500元,结论为:闽F00931号农用车损失价值为4450元。
    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物进行扣押,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被告对原告的闽F00931号农用车违法扣押,使原告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原告要求赔偿的主张合法,应予支持。由于国家赔偿按直接损失赔偿的原则,对原告要求赔偿其因车被扣押所造成的误工损失的请求,因其举证不能,且该损失不属直接损失,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4月11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应赔偿原告汤炳兴闽F00931号农用车被违法扣押造成的损失4,450元。
    二、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应返还原告汤炳兴闽F00931号农用车被违法扣押期间的停车费500元。
    上述二项合计4,9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汤炳兴。
    三、驳回原告汤炳兴要求被告赔偿因车被扣押期间的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鉴定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汤炳兴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该车以30000元作为重置价,以15%的成新率进行评估明显偏低;(2)由于被上诉人的违法扣车,造成上诉人的误工,属直接损失,应按100元/天进行赔偿,故要求撤销原判,重新鉴定,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被扣车造成误工的损失99000元。
    被上诉人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未提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表示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物进行扣押,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闽F00931号农用车违法扣押,使上诉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上诉人要求赔偿的主张合法,应予支持。但上诉人以评估的价值偏低为由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因而本案的闽F00931号农用车损失价值应以(2000)龙新价事字第19号鉴定为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因车被扣押所造成的误工损失99000元的请求,由于该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不予赔偿,且上诉人该项主张证据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该院于2000年7月13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公安交警机关违法扣押原告农用车造成该车报废,原告就行政侵权赔偿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原告因交警大队违法扣押其车辆造成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汤炳兴所有的闽F00931号农用车因交通事故未预付抢救费,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未给原告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即将该车扣押,已经属于程序违法,在该起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结后,仍不放车,更是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扣押原告所有的闽F00931号车的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双方因赔偿的数额产生异议,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是正确的。
   &

[1] [2]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最新热点
    推荐文章 王兰甫等因错捕错判申请南阳市人…
    推荐文章 李建华被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错捕…
    推荐文章 张迁因被错误判刑向乌鲁木齐市中…
    推荐文章 黄大旺请求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推荐文章 王文强以错捕错判请求雅安地区中…
    推荐文章 王成东被改判无罪后要求作出原生…
    推荐文章 曾嘉强申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文章 陈水保等因错捕错判申请南平市人…
    推荐文章 胡国华请求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其…
    推荐文章 佳发茶行因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
    推荐文章 王春霞因被新乡县人民检察院错捕…
    推荐文章 陈佩华因二审判决无罪申请民和县…
    推荐文章 臧春莲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国家赔…
    推荐文章 郑传振以被错判犯盗窃罪申请南平…
    推荐文章 翼城县云唐焦化厂申请曲沃县人民…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