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 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宇宙体操选拔赛》、《狗娃与黑妞》两个小品权利的主张,并将诉讼请求由1937 750元变更为1666 465元、本院经审查对原告就两个小品的撤诉申请裁定准予。
对于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且有原告提供的小品创作表演情况、公证购买实物、侵权情况对照表、范旭霞等人的声明、原告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二)原告指控被告出版发行侵权音像制品涉及使用原告创作表演的小品情况。
(1)1994年朱时茂与电视总公司就电视总公司未经朱时茂许可,擅自出版、发行《朱时茂陈佩斯小品专辑》录像带达成谅解协议,约定:电视总公司向朱时茂道歉;电视总公司补偿朱时茂经济损失(按所得利润的三分之一即 18085.61元予以补偿);朱时茂允许电视总公司将其发行的《朱时茂陈佩斯小品专辑》售完;朱时茂放弃就此事项诉讼权利;《朱时茂陈佩斯小品专辑》今后的出版、发行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此事实有朱时茂与电视总公司1994年订立的协议书在案佐证,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无异议。
(2)1999年5月27日,原告在北京市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电视总公司出版、发行的VCD光盘《陈佩斯、朱时茂小品专辑》、《欢乐送到家》小品专辑,其中汇集了两原告创作并在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小品《吃面条》、《拍电影》、《主角与配角》、《羊肉串》、《王爷与邮差》、《胡椒面》、《警察与小偷》、《姐夫与小舅子》;同日,在北京金冶光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购买了电视总公司出版、发行的VCD光盘《笑笑笑小品专辑》、《笑笑大世界》、《陈佩斯小品专辑》、《小品专辑》,其中含有两原告创作并在春节联欢晚会表演的上述八个小品。长安公证处经原告申请对上述购买过程和所购物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于1999年5月 28日在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北京市音乐书店、北京物美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优玖音像发行中心又购买了电视总公司出版、发行的VCD光盘《幽默小品系列》、《二十世纪华人优秀幽默作品之陈佩斯小品专辑》、《笑笑大世界》、《陈佩斯小品专辑》、《小品集锦》,其中包括原告创作和表演的上述小品。
1999年9月22日,在合议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到场,对原告公证购买及自行购买的涉嫌侵权VCD光盘进行了现场勘验。
双方当事人对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出版、发行行为及公证购买实物均无异议。被告对原告在北京市音乐书店自行购买的《二十世纪华人优秀幽默作品之陈佩斯小品专辑》第一集、第二集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原告自行购买的其他VCD光盘的真实性及由被告出版、发行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99)长证内经字第1264号公证书、(99)长证内经字第1265号公证书、原告自行购买情况表、公证购买实物、原告自行购买实物、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3)电视总公司与广州市鸿翔影视有限公司于1996年6月26日订立一份关于复制“幽默小品集锦之一、之二、之三、之四”,“陈佩斯、朱时茂小品专辑”各3000套的VCD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电视总公司与佛山金珠激光数码储存片有限公司分别于1997年12月31日1998年1月5日订立两份关于复制5000套“笑笑大世界”VCD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
本案庭审以后,电视总公司根据合议庭要求于1999年11月19日提交 1998年 8月26日、11月 26日,1999年 3月4日、6月24日、6月26日、8月2日、9月29日“鸿翔影视调拨单及出库单”。涉及本案小品的VCD产品有“陈佩斯小品”、“笑笑大世界”、“陈佩斯小品专辑”。
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交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鸿翔影视调拨单及出库单”在案佐证。原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对象及证明效力有异议。
(三)被告抗辩的事实和证据:
中央电视台于1998年1月1日授权电视总公司作为中央电视台制作的各类电视节目全世界版权交易的总代理。电视总公司提交了由中央电视台办公室于 1999年9月27日出据的证明,内容为:中央电视台历届春节联欢晚会均为电视台投资、制作,并对节目内容进行筹备、组织、修改,并经台、部(总局)以至中央有关负责同志审定,对中央电视台制作的节目已授权电视总公司出版、制作音像制品。
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交的“授权书”、“中央电视台办公室证明”在案佐证。原告认为中央电视台办公室无权代表中央电视台出具该证明,且无权对原告的小品及表演进行授权。
(四)原告主张赔偿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原告认为,原告无法准确调查取证被告在1996年到1998年的时间里究竟出版发行了多少个版本,每个版本又发行了多少数量,更无法得知被告几年来就此获取巨额利润的准确数额,因此原告要求以被告1994年非法出版原告小品录像带所获得利润为版权使用费计算基数,并乘以五倍的方式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唯一方法。具体索赔额计算方法为:根据1994年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被告的侵权纯利润总额为:18085.61元X 3-54256.83元,平均每个节目利润额为:54256.83元÷7个侵权节目=7751元。据此,1996年侵权利润额应为:《幽默小品系列》第三辑(使用 2个节目):7 751元 X 2=15 502元;《小品集锦》(使用 2个节目):7751元 X 2=15,502元;《陈佩斯、朱时茂小品专辑》(使用4个节目):7751元 X 4=31 004元;《二十世纪华人优秀幽默作品之陈佩斯小品专集》1、2集(使用 8个节目):7751元 X 8=62 008元;《陈佩斯小品专辑》1、2集(使用 8个节目)=7751元 X 8=62 008元。1996年侵权利润总计为:186 024元。1997年侵权利润额为:《笑笑大世界》1、4套(使用4个节目):7751元 X 4-31 004元。1998年侵权利润额为:《小品逗你笑》第六集(使用 4个节目):7751元 X 4-31 004元;《笑笑笑小品专集》1、2、3套(使用 3个节目):7751元 X 3=23 253元;《欢乐送到家》1、2集(使用 8个节目):7751元 X 8=62 008元。1998年侵权利润总计为:116265元。1996、1997、1998三年侵权利润额总计为:333 293元。原告索赔总额为:333 293元 X 5倍=1666 465元。
另查,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费用共计21 516元,其中包括以下费用:诉讼费 1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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