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案例汇编 >> 知识产权法案例 >> 正文

任旭东诉傅庚辰、人民音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

任旭东诉傅庚辰、人民音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36:49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一中知终字第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旭东,男,汉族,1924年12月出生,原八一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八一厂)军事片室副主任,离休干部,住八一厂干休所。

  委托代理人王国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会军,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庚辰,男,满族,1935年11月出生,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住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34号。


  委托代理人张克军,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春雨,男,汉族,1944年1月20日出生,中国音乐家协会秘书长,住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南一条8楼2门60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音乐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


  法定代表人敬谱,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朋,男,满族,1953年11月22日出生,该社总编室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9号财院5号楼4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李黎东,女,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该社总编室版权科科长,住北京市海淀区昌运官4号楼1104号。


  上诉人任旭东因著作权权属、侵犯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纠纷(一审案由为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4日作出的(2000)海知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10月3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旭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胜,被上诉人傅庚辰的委托代理人张克军、顾春雨,被上诉人人民音乐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朋、李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关于本案涉及的两首歌曲《地道战》、《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的歌词的著作权归属。自1966年开始至今,上述两首歌曲的歌词作者均署名为傅庚辰,必须有证据证明任旭东是上述两首歌曲的词作者,才能否定傅庚辰对上述两首歌曲的歌词享有著作权。关于主题歌《地道战》,虽然任旭东从未在该作品上署名,但在其拍摄电影《地道战》使用的工作记录本上有其对该歌词进行多次修改的记载,能够反映分镜头剧本中主题歌歌词的创作修改过程。任旭东创作的歌词与在电影《地道战》中使用的歌词相比,两者在结构上和内容上均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能够认定傅庚辰是在任旭东创作的歌词的基础上进行了再创作,对此事实,傅庚辰亦表示认可。因此,对于歌曲《地道战》的歌词,任旭东和傅庚辰均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属于共同完成的合作作品,双方共同对该歌词享有著作权。故对于任旭东要求确认其是歌曲《地道战》歌词的唯一著作权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影片《地道战》的插曲《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的歌词,在电影《地道战》的分镜头剧本初稿中没有体现,任旭东个人的工作记录亦不能反映插曲的原始创作过程,且任旭东承认其工作记录本中的四句歌词系采访他人所作的记录,非其个人独立创作,因此,任旭东提交的证据不能否定傅庚辰享有对该插曲歌词的著作权。故对于任旭东要求确认其对歌曲《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的歌词享有著作权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傅庚辰的法律责任。根据案件事实,自1966年电影《地道战》公映起,其主题歌和插曲的词曲作者均署名为傅庚辰,任旭东对此一直未提出异议。在双方争讼的纠纷未经确认前,《地道战》的主题歌上的原署名方式虽在客观上造成了侵害任旭东署名权的后果,但傅庚辰在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其行为后果是基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因此对任旭东要求傅庚辰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但争讼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被确认后,应当按照确认的结果进行署名。对于任旭东要求傅庚辰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他人使用歌曲《地道战》歌词的使用费已由傅庚辰领取,故傅庚辰应当将其收取的作品使用费1760.05元的一半给付任旭东。三、人民音乐出版社的法律责任。人民音乐出版社按照最早的正式出版物上的署名方式在其三本出版物中对歌曲《地道战》进行署名,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对任旭东署名权的侵犯。同时,该社在使用歌曲《地道战》时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了作品使用费,故该社的行为不构成对任旭东获得报酬权的侵害。但该社如对上述书稿进行重印或再版时,应当在歌曲《地道战》上将任旭东署名为歌词作者之一。四、关于诉讼时效。傅庚辰在《地道战》主题歌上单独署名为词作者已有34年,这种不正确的署名方式的事实状态一直廷续,侵权行为并没有结束,因此,任旭东在1999年从傅庚辰给他的个人音乐会的有关材料中得知其权利被侵害后,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确认电影《地道战》主题歌歌词的作者为原告任旭东与被告傅庚辰;二、被告傅庚辰将其收到的《地道战》主题歌歌词稿酬的一半880元给付原告任旭东;三、被告人民音乐出版社如对该社出版的《祖国万岁》、《中国合唱歌曲选》、《中华大家唱》三本书重印或者再版时,应当将《地道战》主题歌的词作者署名为任旭东和傅庚辰;四、驳回原告任旭东对被告傅庚辰、被告人民音乐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任旭东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傅庚辰和人民音乐出版社均服从一审判决。


  上诉人任旭东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傅庚辰没有创作歌词的工作任务,也不具备创作的生活基础和素材。60年代初,八一厂拍摄电影《地道战》是经过军委、总参、总政决定,并在他们直接领导下进行的,有专门的领导小组和严密的分工以及严格的审查制度。没有组织的同意和批准,个人不可能进行任何与电影有关的工作并使之成为电影的一部分。傅庚辰在摄制组中只负责作曲,不负责作词。当时,其刚刚参加工作不久,不可能独立创作出插曲的歌词。二、主题歌歌词在任旭东完成的电影《地道战》的分镜头剧本第一稿、第二稿中已有记载

[1] [2] [3] [4] [5] [6]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闽连渔0961、0962”号船船东诉新加坡威卡特私人有限公司等均认为自己是被让路船船舶碰…
    最新热点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