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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长塔煤矿三任矿长均被判刑

南靖县长塔煤矿三任矿长均被判刑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33:25 

 
  新华社福州6月21日电   福建省南靖县长塔煤矿连续三任矿长无一能经得起金钱的诱惑,利用职权集体行贿受贿、钱权交易甚至买官卖官,以致纷纷落水下马。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这一受贿窝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南靖县长塔煤矿是南靖县的主要矿产资源,地处与龙岩市交接处,是县财政经济收入的一大企业。多年来,由于地处偏僻,失去有效的监督,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造成极大的损失。从1992年至2001年9月间,先后三任矿长均搞钱权交易、集体受贿。

    前任矿长高瑜铭,利用职务之便,将这个矿630水平面承包给他人开采,从中8次收受采矿承包者送予的人民币3.8万元,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书记沈振英受贿2.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继任矿长张顺火伙同这个矿书记高艺彬、副矿长赖钦全、林水实等人,先后多次收受个体采矿承包者饶高文等人的贿赂款共计20.4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副矿长赖钦全受贿7.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林水实受贿8.6万元,被处判有期徒刑8年;个体承包者饶高文行贿1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最后一任矿长简禄寿构成受贿、行贿和挪用公款罪,任矿长不到1年就收受采矿承包者送予的人民币16.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买官卖官、多次向有关领导行贿1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1996年1月至7月间,简禄寿利用任这个矿财务科长的职务便利,趁管理混乱,与非本矿人员简志明、林光国共谋,未经批准,先后2次私自将这个矿公款25.5万元借给他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数罪并罚共计3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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