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案例汇编 >> 经济法案例 >> 正文

关鑫等诉华联集团等承诺为其设立助学基金履行一年后不再履行请求继续履行案

关鑫等诉华联集团等承诺为其设立助学基金履行一年后不再履行请求继续履行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32:36 

 
  【实施日期】1998.05.20
【正文】     【案情】
    原告:关鑫、关磊、关众,为1993年2月16日出生的三胞胎姐妹。
    法定代理人:关小平,男,系原告之父。
    被告:淮阴华联集团。
    被告:淮阴华联商厦。
    关鑫、关磊、关众为同胞三姐妹。1996年4月24日,淮阴《淮海晚报》以“三胞胎呼唤爱心”为题,刊登原告三胞胎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报道。时值华联商厦开业二周年之际,华联商厦领导决定取消庆典活动,资助三胞胎。4月27日,华联集团总经理邀请当地报社、电台、电视台记者一行带医生上门看望了三胞胎姐妹,当场付给他们现金2000元及一些药品、衣服。华联集团总经理当众作出将动员集团的全体员工捐资1万余元设立“三胞胎助学基金”,每月以利息150元支付三胞胎上幼儿园直至小学毕业的部分学杂费用的承诺。4月29日,《淮海晚报》刊登“三胞胎贫困交加,华联人雪中送炭”一文,介绍华联集团率先捐款捐物,并设立专项助学基金的报道。5月5日,南京《扬子晚报》又以“淮阴华联职工捐资万元,资助三胞胎贫病女孩生活读书”一文介绍此事。同年6月26日,由华联集团主办的《华联商报》又以“淮阴华联商厦扶贫救困又一善举,设立‘三胞胎助学基金’”一文再次报道此善举。与此同时,当地电台、电视台也对此事作了报道,在当地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然而,华联集团领导的动员未达到预期目的,职工实际捐资只有935元。自1996年6月至1997年5月,华联商厦每月支付三胞胎助学费150元共计1800元。此后,因捐资不足,“三胞胎助学基金”未能设立,华联商厦又因经济效益滑坡,于1997年6月停止支付三胞胎助学费用。1997年11月,三原告遂诉至淮阴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扶贫助困的善举,在公开承诺并履行部分捐赠款后,其行为已得到社会公认和赞许。被告停止支付“三胞胎助学基金”的利息,是一种违约行为,既损害企业形象,又欺骗了原告和社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公开承诺的赠与行为,兑现“三胞胎助学基金”。
    被告华联集团和华联商厦答辩称:“三胞胎助学基金”是号召职工自愿捐资设立的,当时实际只集到900多元,且已全部支付给原告。现在企业很困难,职工工资无力保证,无力再去捐助。新闻媒体报道都是记者在“炒新闻”,文稿无一盖有我单位公章,无须对此负责。至于《华联商报》属内部报纸,不具有社会公开性,且仅报道有设立助学基金的打算,并未说实际形成。扶贫救困是自愿行为,没有强制性,在赠与物未交付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
     【审判】
    淮阴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华联集团表示动员全体职工捐资万元设立“三胞胎助学基金”,其本意是有益于社会的善举,但因职工捐资没有全部到位,该基金没有设立,原告关鑫、关磊、关众主张被告华联集团已经设立万元助学基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华联集团许诺设立“三胞胎助学基金”,每月支付150元的助学费用属于赠与性质。赠与是实践性的法律行为,只有赠与物实际交付后,赠与行为才能成立。本案中,原告关鑫、关磊、关众与被告华联集团、华联商厦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要求被告华联集团、华联商厦继续履行公开承诺的赠与行为,兑现“三胞胎助学基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3月13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关鑫、关磊、关众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关鑫、关磊、关众不服,向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华联集团捐资救助的消息,《扬子晚报》、《淮海晚报》及内部《华联商报》和当地电台、电视台均予以报道,作为企业,在行善举的同时,无形中增强了企业的地位,同时也给企业增添了经济效益。华联集团负责人曾宣布已成立“三胞胎助学基金”,现说只收到捐款900余元不可信。因其已将消息公布出去,无论员工捐款多少,不足部份理应由华联集团补齐。从华联集团第一次捐赠2000元起,赠与行为已经成立,并且这种性质将持续到三姐妹小学毕业,不能说赠与行为没有成立。要求两被上诉人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收回社会影响,补偿其精神损失费及助学基金。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赠与是双方自愿行为,是一种实践性民事行为,该行为依法完成以后,赠与关系才得以成立。被上诉人曾表示将动员职工捐资万元设立“三胞胎助学基金”,其出发点是好的。由于捐资没有达到预定数额,致该基金没有成立。尽管如此,被上诉人仍履行诺言达一年,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继续赠与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被上诉人在捐资未到位的情况下,向社会宣布设立“三胞胎助学基金”的做法欠妥。上诉人称其精神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上诉理由,由于上诉人在起诉时未提及此诉,故该上诉主张不能在二审程序中得到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5月20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正确处理本案,关键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本案被告之行为属于单纯的赠与还是属于商业广告行为;二是被告的行为可否撤销。
    一、关于本案的性质界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它是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本案被告愿意动员集团的全体员工捐资万余元设立“三胞胎助学基金”,每月拿出150元利息支付原告三胞胎姐妹上幼儿园直至小学毕业的部分学杂费用,事实上是代表集团员工对将设立的“三胞胎助学基金”行使处分权利,原告也明确予以接受并实际履行(已领取了11个月共1800元),故完全

[1] [2] [3]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偃师市总工会等诉洛阳市公路总段等管理的公路防护墙在暴雨中倒塌造成车毁人亡赔偿案
    张国和等诉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以违反计划生育对其征收计划生育费并砸坏家具侵犯财产权及要求行…
    赵智春等诉漯河市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侵权赔偿案
    廖学友等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侵权赔偿案
    蒋先福等诉桂阳县公安局非法拘传请求行政赔偿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等诉王同亿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
    朱心、袁牧女等诉北京东方影视乐园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同仁医院等诉张家口市奥马眼镜公司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分支企业字号、服务标识及广…
    王蒙等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将其作品上网传播侵犯著作权案
    林翠雯等诉福特公司等实施重复授权的专利侵权案
    秦然等诉薄壁镇人民政府为征收车船税扣押其车辆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案
    卞彩美等诉中保高淳支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将沉没除外但又提高保险费率应无效索赔案
    最新热点
    推荐文章 吉林一批腐败分子受法律严惩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