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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国栋诉中保财保南京市分公司投保车辆在卖出后未过户前发生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理赔案

虞国栋诉中保财保南京市分公司投保车辆在卖出后未过户前发生驾驶员负全责的交通事故理赔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31:04 

 
就难能成立。
    四、进一步分析《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关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的规定,涉及的实质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问题。保险合同变更也应遵守合同变更的原则??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当然,保险合同变更可以有其特殊的方式,即一方提出申请,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作为双方协商同意和合同变更的具体形式。如果发生规定所指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投保人未申请批改,一方面不可能发生保险合同变更的后果,受让人也不可能取代原投保人的地位;另一方面,对原投保人来说,面临着因失去保险利益或者未履行如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事实的义务,保险人拒赔或解除保险合同的风险,所以,“事先通知”实际上是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问题,“批改”是保险合同变更的问题,均对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否获得保险人的理赔有重大影响。
【颁布日期】1998.04.1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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