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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诉广东高路华电视机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

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诉广东高路华电视机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30:17 

 
  同日,珠江货柜从高路华公司接收3个集装箱出口货物后,将集装箱存放在货柜码头。

  12月25日,珠江货柜承运ICSU1132771/96896、ICSU1186551/96897、TRLU5011324/95637、TRLU5242112/95636、TRLU5248677/95639等5个40呎集装箱电视机配件,自香港至高沙,收货人为顺奇公司。12月26日,5个集装箱抵达高沙,卸船后存放在货柜码头。

  12月26日,珠江货柜承运ICSU1173343/96892、ICSU1183085/96893、ICSU1198969/96891、ICSU1231049/96824、ICSU1255776/96809等5个40呎集装箱电视机配件,自香港至高沙,收货人为顺奇公司。12月27日,5个集装箱抵达高沙,卸船后存放在货柜码头。

  12月27日,珠江货柜承运ICSU1165420/96802、ICSU1224693/96895、ISCU1258184/96804、PRLU4920253/96821、PRLU4920280/96823等5个40呎集装箱电视机配件,自香港至高沙,收货人为顺奇公司。12月28日,5个集装箱抵达高沙,卸船后存放在货柜码头。

  12月28日,珠江货柜承运ICSU1163453/96810、ICSU1167470/96822、ICSU1284054/96899、ICSU1293101/96898、IPHU5404464/96900等5个40呎集装箱电视机配件,自香港至高沙,收货人为顺奇公司。12月29日,5个集装箱抵达高沙,卸船后存放在货柜码头。

  12月29日,珠江货柜承运ICSU1159387/96805、ICSU1248870/96803、ICSU2389445/96801、ICSU4239393/96804等4个40呎集装箱电视机配件,自香港至高沙,收货人为顺奇公司。12月30日,4个集装箱抵达高沙,卸船后存放在货柜码头。

  1998年7月17日,长晖船务有限公司承运JMGU8800937/11959、JMGU8801424/11958等2个40呎集装箱电视机配件,自香港至高沙,收货人为高路华公司。货代公司是此次运输的实际承运人。7月18日,2个集装箱抵达高沙,卸船后存放在货柜码头。

  2001年6月21日,根据货柜码头的申请,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 本案所涉的44个集装箱货物。

  在庭审过程中,货柜码头口头提出增加诉讼请求,但没有交纳相应的诉讼费,本案不予审理。

  本审判员认为:本案为港口作业合同纠纷。珠江货柜和货代公司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为完成运输任务,委托货柜码头卸货并将承运货物存放在货柜码头,与货柜码头已经形成港口作业合同关系。珠江货柜和货代公司是作业委托人,货柜码头是港口经营人。当事人事先已经对装卸、仓储费率达成协议,珠江货柜和货代公司应该按照实际装卸数量,存放数量、时间,及约定费率支付装卸费、仓储费。珠江货柜卸下的39个集装箱装卸费为16,380元,截至2001年4月15日,存放的42个集装箱仓储费共计869,284元;货代公司承运的2个集装箱装卸费为840元,截至2001年4月15日仓储费为33,932元。货柜码头请求珠江货柜、货代公司支付上述费用有理,予以支持。根据珠江货柜、货代公司与货柜码头签订的《费率表》,上述费用应该在货柜码头发出月结通知单后15天内付清,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本案中,货柜码头没有举证证明其向珠江货柜、货代公司发出月结通知单的时间,故货柜码头关于珠江货柜、货代公司逾期付款应支付滞纳金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所涉货物的收货人/托运人高路华公司、顺奇公司与珠江货柜、货代公司之间形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卸货港收货人迟延或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合,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该条文是对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对卸货后货物存放费用与风险的规定,珠江货柜和货代公司依据该规定主张货柜码头应向收货人收取仓储费,混淆了运输合同和仓储合同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支持。《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业委托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货物,港口经营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批货物作无法交付货物处理。珠江货柜据此主张货柜码头有义务将货物作无法交付处理。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赋予港口经营人的救济措施,货柜码头不采取该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无不当。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但珠江货柜、货代公司没有举证证明何日为其付款期间届满之日,而且本案所涉货物的仓储自存货之时起,一直延续至货柜码头起诉之时,故其关于货柜码头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收货人高路华公司、顺奇公司与货柜码头之间不存在港口作业合同关系,货柜码头主张高路华公司及顺奇公司股东陈长龙、肖永潮支付装卸费、仓储费,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江货柜运输中心支付原告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装卸费16,380元、仓储费869,284元;

二、被告江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装卸费840元、仓储费33,932元;

三、驳回原告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170元,由原告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被告珠江货柜运输中心负担20,005元,被告江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785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各自负担部分,应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清退。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熊绍辉

                  二ОО二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李云朝

                  书 记 员  陈秋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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