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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诉广东高路华电视机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

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诉广东高路华电视机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30:17 

 
  案件分类: 海事
裁判时间: 2002-02-06
受理单位: 广州海事法院
裁判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字号: (2002)广海法初字第69号
审判程序: 一审

  原告: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白石管理区高沙围。

  法定代表人:戴志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明,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高路华电视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宁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越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文标、邱亦庭,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长龙,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明和里九巷5号。

  被告:肖永潮,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龙聚里81号地下。

  被告:珠江货柜运输中心。住所地:广州市长堤大马路185号2楼。

  法定代表人:黎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锐锋,广东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丰乐路4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区兆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明,江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下称货柜码头)因与被告广东高路华电视机有限公司(下称高路华公司)、陈长龙、肖永潮、珠江货柜运输中心(下称珠江货柜)、江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货代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4月27日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将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02年2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熊绍辉独任审判,于5月23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货柜码头委托代理人张学明、被告高路华公司委托代理人邱亦庭、被告珠江货柜委托代理人方锐锋、被告货代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长龙、肖永潮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货柜码头诉称:1997年7月24日至1998年7月18日,由珠江货柜和货代公司承 运、江门顺奇贸易发展公司(下称顺奇公司)和高路华公司为收货人的多批货物运到货柜码头。经货柜码头多次催促,两收货人拒不提货,截至2001年4月15日,产生码头费用916,319元。顺奇公司已被江门市工商局撤销,其股东陈长龙、肖永潮未对公司进行清算。请求判令被告高路华公司、陈长龙、肖永潮连带支付拖欠的码头装卸服务费、仓租费916,319元及滞纳金65,202元,判令被告珠江货柜对其中945,06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货代公司对其中36,45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货柜码头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珠江货柜舱单9份、长晖船务有限公司舱单1份;2、提柜委托单3份;3、货柜码头分别与珠江货柜、货代公司签订的1997年、1998年《费率表》。

  被告高路华公司辩称:本案所涉集装箱货物中,属于高路华公司的只有7个;这些集装箱并非高路华公司存放在货柜码头,高路华公司与货柜码头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高路华公司当时已经向货柜码头明确表示7个货柜由其自行处置,而货柜码头直至2001年5月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请求判令驳回货柜码头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路华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陈长龙、肖永潮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珠江货柜辩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六条、《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进口集装箱货物的有关港口保管费用,货运码头应向收货人收取,与承运人无关。2、根据《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涉案集装箱货物在码头超过60天无人提取的,货柜码头应作无法交付货物处理。3、从珠江货柜与货柜码头交接货物,到货柜码头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判令驳回货柜码头的诉讼请求。

  被告珠江货柜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其出具的11份提单的复印件。

  被告货代公司辩称:货物到港后,货代公司负责通知收货人领取正本提单报关。货柜码头的集装箱货物码头堆存费,历来都是直接向货主收取的,不应由货代公司负担。请求判令驳回货柜码头的诉讼请求。

  被告货代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长晖船务有限公司的提单1份。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审判员予以确认:

1996年12月23日、1997年1月1日,货柜码头分别与珠江货柜、货代公司(船公司)签订港口作业《费率表》,约定40重箱(载货集装箱)装卸费为420元,堆存费为每天15元。有关收费应自货柜码头向船公司发出月结通知单后15天内由船公司付清。货柜码头将对船公司未能在限期前交清之全部或部分费用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应相当于以每月0.3%复息计算的款项,直至船公司付清所有款项为止。《费率表》有效期由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止。

  1997年12月1日,货柜码头分别与珠江货柜、货代公司(船公司)签订新的港口作业《费率表》,约定40呎重箱堆存费标准为每天17元。装卸费、收费期限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不变。有效期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此后双方未再签订新的《费率表》,收费标准仍按照该《费率表》执行。

1997年7月23日,珠江货柜承运ICSU1280465/94064、ICSU2389682/94063、ICSU1140503/94062、ICSU1221204/94061、ICSU1237617/94065等5个40呎集装箱电视机配件,自香港至高沙,收货人为高路华公司。7月24日,5个集装箱抵达高沙,卸船后存放在货柜码头。

  12月23日,珠江货柜承运PRLU4920166/95522、TCPU1080404/95640、TPHU4939862/95638、TPHU5164580/95775、TRLU4394002/95521等5个40呎集装箱电视机配件,自香港至高沙,收货人为顺奇公司。12月24日,5个集装箱抵达高沙,卸船后存放在货柜码头。

  12月24日,珠江货柜承运ICSU6916040/95642、ICSU6940411/95645、INAU1298722/95643、TPHU4935960/95641、TRLU4982011/95644等5个40呎集装箱电视机配件,自香港至高沙,收货人为顺奇公司。12月25日,5个集装箱抵达高沙,卸船后存放在货柜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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