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捞局考核、发证,方可从事产业潜水作业。对于无潜水员证书人员进行潜水作业的情况,各级海事机构可以责令停止潜水作业,并视情节给予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于永春在未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潜水适任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贸然冒险从事潜水作业,具有主观过错。并且根据公安机关认定,于永春的死因是由于其自己配备的潜水用具的腰铅脱落,水压过大,造成口阀脱落,最终导致死亡。因此于永春对其死亡应付主要责任。被告王红军未认真审查于永春的潜水资质即与其从事捕捞,应付次要责任。
原告主张死者于永春与被告远遥村委会构成雇佣关系,应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二原告应承担补偿项目总额的80%,被告王红军承担20%,被告远遥村委会不承担补偿份额。被告王红军应补偿原告于年国、刘回娟36552元。
被告王红军主张应扣除已支付的1035元,但其提交的宾馆收据180元、出租车票25元、租车530元证言均不足以证明系被告王红军支出二原告的交通住宿所用,因此本院不予确认。至于丧葬费300元,已超出丧葬标准,应由被告王红军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红军应支付原告于年国、刘回娟丧葬费、死
亡补偿金、必要生活费共计36552元。
二、驳回原告于年国、刘回娟对被告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远遥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原告于年国、刘回娟承担3411.00元,被告王红军承担1099.00元,并迳付原告。
上述款项,被告王红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军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殷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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