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提出选择意见,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
被告作为承运人接受原告货物,签发提单,将货物承运至目的港。原、被告之间已构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被告有义务凭正本提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但被告无单放货,致使原告货款不能及时收回。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未收回的货款。原告两票货物的价款根据提单、发票、装箱单、报关单认定为共计147659.50美元。原告虽否认收货人BANSUK INTERNATIONAL CORP.已支付的20000美元是支付提单项下货物的货款,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本院认定收货人已支付原告货款20000美元。被告提出的扣减追加付款、同意折让等主张,均缺少足够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损失127659.50美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不能及时收回货款,导致偿还贷款困难,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利息应自2000年4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美国环世公司[ROUND-THE-WORLD-(U.S.A)CORP.]支付原告威海市纺织服装进出口公司货款损失127659.50美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00年4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6138元,由原告威海市纺织服装进出口公司承担2185.84元,被告美国环世公司[ROUND-THE-WORLD-(U.S.A)CORP.]承担13952.16元,并迳付原告。
上述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俊文
审 判 员 常 青
代理审判员 李 军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司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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