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案例汇编 >> 海事法案例 >> 正文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更换货物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更换货物纠纷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30:07 

 
料,及本院对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高少平、高培成的调查笔录,因其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亦予以采信。该证据证明,山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1403/991012号检验证书是真实的。

  对于被告东阳仓库二次开庭提供的编号为1、4、5、6、9、29号证据,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东阳仓库二次开庭提供的编号为2、3、7、10、30、31号证据,因均系1999年6月以后才施行的韩国法律。本案拆箱及回运事实发生在1999年6月之前,而被告东阳仓库既没有举证证明该法律对以前发生的纠纷具有溯及力,也没有举出韩国在上述法律实施前有同样规定的其它法律,因此,上述证据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因与本案无关联性,因此,上述证据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原、被告所提供的其它证据,已经当事人当庭质证,且当事人对这些证据本身的真实合法性没有异议,经本庭综合分析后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已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1999年1月12日,原告与韩国非铁订立了一份出口120吨(±5%)金属硅买卖合同,合同号为KTC-ME990112/S1。合同中对金属硅的规格、尺寸、包装等均有明确约定。合同还约定装货港为天津新港,卸货港为韩国釜山,装运期为1999年1月26日前。支付条件为信用证即期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从河北省涞源县亚圣工业硅厂购买了合同中约定规格、尺寸的金属硅,单价每吨7,350元。然后装入115个吨袋,并由中国贸促会陕西分会于1999年1月18日出具了981801347号原产地证明。1999年1月22日,由山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在河北省涞源县亚圣工业硅厂仓库对上述货物检验后出具了1403/991012号检验证书,证明货物品质符合合同约定。之后,原告将115个吨袋的金属硅经陆路运抵天津新港,由中国外运天津储运货柜分公司装入六个集装箱,并由天津外轮理货公司进行理货后加了铅封。

  原告将上述6个集装箱交于被告绿洲公司,并于1999年1月26日,由被告绿洲公司以东阳仓库代理人身份签发了抬头为东阳仓库的KYCR006号清洁提单,并交给原告。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凭国家农业合作联合银行指示,起运港天津新港,目的港韩国釜山,承运船舶为“胜利星V904E”,货物为115袋(毛重115,345kg)金属硅共六个20’集装箱,并注明集装箱号和铅封号,集装箱交接方式为CY—CY,运费到付。货物如期出运。

  承运人将六个集装箱的货物于1999年1月28日运抵目的港韩国釜山,放入新韩商运仓库。该仓库为保税库,且该批货物的买方韩国非铁与该仓库签有进出口货物保管合同。1999年2月1日,由大韩海运装卸公司代表李金浩和新韩商运仓库代表特派官吏蒋拥准共同签署的入库确认书证明:入库的六个集装箱及铅封号正常,与提单记载一致。在新韩商运仓库对上述六个集装箱进行了开箱,清点了箱内货物的数量为115袋115,345kg(与提单记载一致,证明入库的就是原告交运的货物)。该入库确认书无货物包装不良、品质不好等其他记载事项。

  六个集装箱被开箱时,开箱人未申请商检。被告东阳仓库未能提供是应收货人要求,还是应保税仓库监管部门决定打开的集装箱。但被告东阳仓库提供了在该六个集装箱被开箱第九天即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买方韩国非铁致原告的信函。该信函中称:“货物质量极为低劣,如果同意可以鉴定。”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韩国非铁再次致信原告,仍称货物质量低劣,实为产业废弃物,并要求退货。1999年3月22日,买方韩国非铁委托大韩检定股份公司对存放在新韩商运仓库露天堆场的货物检验后出具了BC-CI-9903043号检验报告书。该报告书在叙述检查经过时称:“根据各方面的正式报告,1999年2月1日该船进港卸货,然后运到保税仓库,从集装箱卸货后,在进口者在场的情况下每种货物各查点了一袋,发现其中混杂着不要的矿物和违反了合同的尺寸,故有此检查。”检查结论为“净重74,424kg和合同上之规格明析相差悬殊,违背了最初目的。”并以此认为“该不良品系因出口者疏忽而引起的”。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原告复信韩国非铁,同意退货,并愿意承担退货费用。因回运货需买方韩国非铁协助才能回运,经原告与买方韩国非铁多次协商,决定由买方韩国非铁协助办理有关退货手续,并由原告确认了有关费用。之后,原告与被告东阳仓库的代理绿州公司多次协商,在由原告同意向被告支付相关运杂费(20,654.80美元,折合170,815元人民币)后,双方就回运事宜达成协议。回运的货物装入六个新的集装箱并加上新的铅封号,于1999年5月11日从新韩商运仓库运出。5月17日运抵天津新港。回程运输过程中,两被告未签发新的提单,但从原告提供的背面盖有东阳仓库上海代表处印章的DH99-0518不可议付提单的提货手续看,该货物始终处于被告东阳仓库的控制之下,最终通过电放将六个回运集装箱交于原告。

  回运的六个集装箱运抵天津新港后,原告申请了商检。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天津商检出具的9920484号检查报告记载,开箱前集装箱铅封号封识良好,与DH99-0518不可议付提单记载的一致(DH99-0518号提单项下有一集装箱铅封号为615288,与出库单记载的铅封号615388有一位数码不一致,经本院综合分析认定系笔误)。天津商检9920484号检查报告称:“现场对六个集装箱开箱,每箱任意抽取2袋,共计抽取12袋货物,开包目测,情况如下:货物为塑编吨袋包装,包装袋上无铅封,所抽取的12袋货物其中4袋外观较好,2袋外观一般,6袋外观较差。”天津商检检验后,随即又加上新的铅封,并由天津市公证处和天津港集装箱货运公司出具了证明。之后,原告再次向陕西商检分公司申请检验。1999年7月1~3日陕西商检分公司再次开箱检验后出具的99WT024X号鉴定报告单记载的开箱前的集装箱号及铅封号与前述所加新铅封号一致。99WT024X号鉴定报告单称:“经对115袋逐袋清点,65袋货物外观符合标准、无杂质,粒度10~100mm占90%以上。50袋有灰渣、有杂质,粒度0~200mm占95%以上。”上述事实证明,回运过程中的铅封、加封及拆封,和重新加封、再开封,整个过程具有连续性。可以证明1999年7月1~3日陕西商检分公司所检验的货物即为从韩国新韩商运仓库回运的货物。

  另查明,原告从被告取得正本提单后,将相关单据交付议付行工商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并由该行寄往韩国开证行。1999年2月9日韩国开证行通知东新街支行,因单据中未提交正本发票和装箱单存在不符点拒绝付款。经东新街支行与原告协商,经原告同意于1999年3月16日要求开证行退还全套单据。

  再查明,1998年9月1日,绿州公司与东阳仓库上海代表处订有代理协议,东阳仓库授权绿州公司作为其在天津新港的签单代理人。本案立案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大名县粮油贸易总公司孙甘店分公司诉宁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托运货物行政赔偿案
    瑞士纽科货物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珲春市支行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纠纷上诉案
    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货物所有权争议…
    新城城信经销部诉化鱼山火车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湖州市汇泰制衣有限公司与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运费纠纷再审案
    赤坎区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诉海南达荣公司作为合同共同需方伪造文件单方提取货物侵权赔偿案
    宏道粮油经销部向收货的买方收取部分货款后诉宜昌车站未依特别约定交付货物误交付赔偿案
    华海贸易公司先行起诉承运人索赔未结案又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正大冷风库诉重庆铁路东站易腐货物逾期运到变质损失赔偿案
    阜城县焦化设备制造厂诉衡水大庆路转运站受托办理铁路运输货物在运输中损坏赔偿案
    武清县第三粮油贸易公司诉北京铁路分局黄村车务段等在专用线上由托运人自装的整装零担货物铁路运…
    苏州市万国物资采供站诉苏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索赔案
    最新热点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