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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黑龙江省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30:07 

 
任何过错和恶意串通。

(三)威海外运依法正确履行了与华埠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本案标的物是进口废钢船,华埠公司委托威海外运的代理业务具有船代业务和货代业务的双重性,既有船舶联检、船员交接等船代业务,又有将船舶作为进口货物报关等货代业务。作为货代理应将海关放行的提单交给华埠公司,但作为船代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将海关放行的正本放行单留存以备查验。威海外运发现华埠公司提交的提单没有俄方的签字,要求其提供符合要求的正本提单。本案提单不具有“物权属性”,俄方是凭付款凭证和现金收讫交船的。由此,不难理解华埠公司在未付清船款前就持有提单,俄方为何在原木材公司付清船款后向原木材公司签发第二套提单,并且在四年后又向华埠公司签发第三套提单。威海外运没有将提单释放给未支付一分船舶价款的华埠公司是非常正确的。威海外运得知原木材公司在未经威海港监同意将船舶拖出威海港后,即通知威海港监该船放行手续不全不能放行。华埠公司称威海外运指示港监放行没有根据。威海外运发现华埠公司实际履行现汇贸易,但考虑到华埠公司已支付13万美元,为维护中方利益才继续履行代理合同。

(四)此案是以易货贸易为幌子行现汇贸易偷逃关税涉嫌走私犯罪,多方单位和人员涉嫌共同犯罪。提请法院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涉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华埠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两个合同号均为HLDO-1206的进口废钢船和盘元、出口牛肉罐头的合同及船舶发票、发货票,以证明易货贸易合同的事实。

2、黑龙江省边贸局批准委托代理证书、黑龙江省边贸局〔1993〕201号文件和东宁县边贸局计字(1994)014号文件,以证明易货贸易合同合法有效。

3、有关购买牛肉罐头合同纠纷的判决书及执行和解协议,以证明华埠公司有为履行易货贸易合同在国内组货的行为。

4、报关单,以证明威海外运代理以废钢船易货贸易合同进口报关。

5、海关放行的记名提单,上面有俄罗斯海关和中国海关的放行签章,以证明提单有效,船舶作为进口货物应当交给华埠公司。

6、国际航行船舶进口申请书(从海关监管二科提取的复印件),以证明威海外运为华埠公司代理申请船舶进口。

7、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证明纳税人是为华埠公司代理进口业务的黑龙江省东宁边境经济贸易公司。

8、威海外运的发票,以证明威海外运收取了由木材公司代华埠公司交付的代理费。

9、经俄国公证人公证的1997年9月5日俄方船长尼科尔斯基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华埠公司给付的13万美元的用途,其中10万美元用于支付中介服务费,3万美元用于支付船组人员费用,并非船舶价款。

10、俄方总经理德契克签署的证明,以证明俄方交货履行的是HLDO-1206号易货合同,并根据《中苏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第15条的规定,已在1994年4月26日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华埠公司。

11、俄方1994年4月26日签发的记名提单正本、俄方尼科尔斯基和德契克的证明,以证明补交给华埠公司一份签署有效的正本提单的来源,原交给华埠公司用于报关的记名提单与留在俄方公司的提单正本是一致的,提单收货人是华埠公司。

12、经俄国公证人公证的1997年9月5日俄方船长尼科尔斯基的证明文件,以证明1994年5月7日,威海外运以华埠公司的名义从船长手中获取了“尼古拉”号的所有船舶文件及船舶注销证书。

13、经俄罗斯航海船舶登记局沿海边疆区登记局监察长官认定真实的《俄罗斯航海船舶登记局撤销船舶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以证明“尼古拉”号轮由于俄方与华埠公司的HLDO-1206号合同,于1994年4月24日在娜霍德卡渔港撤销登记。

14、俄罗斯航海船舶登记局监察长官签署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根据ITLDO-1206号合同,登记局于1994年4月25日为“尼古拉”号船签发一次性转到大连港的航行许可证。

l5、俄国远东渔业股份公司命令传真件,以证明该公司已依据合同将“尼古拉”轮作为废钢船卖给华埠公司。

l6、船舶交货单,以证明俄方于1994年5月17日交船,并且是根据1994年4月21日HLDO-1206号易货合同向华埠公司交付“尼古拉”轮,收货方签字的是威海外运的曲寿章。

17、经俄国公证人公证的1997年9月5日俄方船长尼科尔斯基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俄方于1994年5月17日向华埠公司交船时,询问华埠公司为何没有来人,是威海外运的曲寿章称全权代表华埠公司。

18、经俄国公证人公证的1997年9月5日俄方船长尼科尔斯基关于保证书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李文义从未代表华埠公司做出任何违反易货贸易合同的保证;并证明是威海外运和原木材公司一再要求俄方以现汇贸易将船舶直接卖给原木材公司,并要求对华埠公司施加压力改易货贸易为现汇贸易。

19、俄方船长尼科尔斯基和南海捕鱼船队股份公司总经理德契克的证词,以证明俄方在被蒙骗情况下与原木材公司于1994年5月13日签订的现汇买卖协议的经过,5月17日是原木材公司篡改的。俄方声明该协议无效。

20、俄方签发给原木材公司的指示提单,以证明威海外运和原木材公司恶意违约的行为。

21、中国银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4张进账单,以证明原木材公司与银行串通出具假汇款单据。

22、黑龙江烟草总公司关于“徐总”“白总”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威海外运和原木材公司关于“白总”的证词是伪造的虚假的。

23、中苏交货共同条件。

威海外运向法庭提交一份有35项证据的清单,其中属于威海外运提交的证据有:

1、1994年4月21日华埠公司与俄方签订的现汇买船合同、1994年4月22日华埠公司与俄方签订的现汇买船合同的补充协议,以证明华埠公司与俄方实际签订的是现汇贸易合同。

2、华埠公司李文义给俄方写的付款保证书,以证明华埠公司保证履行现汇贸易。

3、原木材公司与俄方签订的现汇买船协议书,以证明俄方交船是根据与原木材公司的现汇贸易合同。

4、俄方代表斯拉瓦写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以证明是现汇贸易。

5、原木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事实经过补充说明”。

6、俄方现汇买船证明,以证明实际存在和履行的现汇合同。

7、俄方代表人斯拉瓦上船取档案资料的证明,以证明俄方履行现汇买卖合同。

8、华埠公司李文义给原木材公司的收款收条,以证明李文义向原木材公司借款,华埠公司没有能力履行与俄方的贸易合同。

9、海关放行的提单,以证明提单未经俄方签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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