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类: 海事
裁判时间: 2000-12-13
受理单位: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 一审
原告:山东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柏喜顺,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康宁,山东海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伟,山东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被告:山东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杭州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刁龙基,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山东万通运输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诉被告山东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港口集装箱作业纠纷一案,于2000年12月6日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北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康宁、辛伟、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达公司于2000年8月3日在市北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5月签订委托协议,原告委托被告堆存、周转、装卸进出口集装箱等业务,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报酬,后因海关新规定及被告的工作出现数次失误,造成原协议无法履行。原告于2000年7月28日书面通知被告集装箱相关业务改由北港箱站操作,原存被告处的空箱仍由被告操作至空箱使用完毕。被告接函后,表示同意。后原告携款去被告处调箱,但被告拒不放箱,已严重影响国际客货班轮及国内外客户的巨大经济利益及恶劣国际影响。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箱协议,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20英尺集装箱70个,40英尺集装箱30个。
被告万通公司辩称:(一)原告并非本案诉争的集装箱所有人,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诉争的集装箱均归日本奥林汽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林汽船)所有,原告作为奥林汽船的业务代理人,只有权利在业务操作中调动和使用集装箱,但以诉讼方式收走集装箱绝非业务操作中的正常调用,而是只能由所有权人行使的权利。(二)被告对集装箱享有留置权。原告应提供完全可靠的担保用以支付原告拖欠被告的CFS费等集装箱场站服务收费以及赔偿因原告无故单方终止合同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日本奥林汽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林汽船)于1998年1月开通青岛至日本下关的国际班轮航线,由其所属的“理想之国3号”船进行承运,每周一班,该轮为客货两用滚装运输船。当时山东经贸国际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经贸运输)即受奥林汽船的委托作为其在青岛港的货运代理,代理事务包括“理想之国3号”船进出口运输的相关事宜以及对奥林汽船在青岛港的集装箱和拖盘进行管理。而经贸运输又委托万通公司的集装箱场站进行有关该船国际集装箱(另外还有经贸运输代理的南星海运等公司的国际集装箱)的进出口拆/装箱、堆存、收/发、PTI检验及拖盘管理等事务,但当时万通公司的集装箱场站是作为经贸运输的一个内设部门来办理以上受托事务的,因为万通公司是经贸运输与另一家香港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
1999年上半年,由于经贸运输经营不善,其部分从事货运代理的业务人员进入宏达公司(当时公司名称为“山东省宏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00年1月19日变更为现名称),奥林汽船在青岛港的货运代理事务(还有原由经贸运输代理的南星海运等公司的业务)也转由宏达公司进行操作。1999年6月1日,宏达公司与奥林汽船正式签署《货物代理协议书》,奥林汽船委托宏达公司进行有关“理想之国3号”船在青岛港的货运代理业务(也包括对有关集装箱和拖盘的管理),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自动延期1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对方有权随时提出解除或中止,但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而万通公司的集装箱场站一直在具体操作“理想之国3号”船的进出口集装箱(以及南星海运的集装箱)的场站业务。
1999年8月18日、9月29日,原、被告双方先后签署了二份《协议书》,就原告万通公司为被告宏达公司进行集装箱管理及操作收费事宜达成约定。
2000年7月28日,宏达公司书面通知万通公司,为尽早配合海关对进口重箱监管的有关规定,也为给客户提供更理想、更优质的服务,其决定自“理想之国3号”船V.0051航次开始,由北港箱站操作该轮的有关进出口业务,原存万通公司场站的空箱仍由万通公司操作至空箱使用完毕为止。
当日,万通公司向宏达公司书面回复该通知,认为宏达公司变更场站应按国际惯例提前90天通知以便该司采取应变措施,保证生产经营,保证近百名职工的生计;再者,宏达公司应支付完毕拖欠该司的各项费用(附费用明细)。既然宏达公司采取断然措施(指更换场站),该司只有同意。但宏达公司应于7月31日前向该司付清所有拖欠费用,否则该司将采取滞留“理想之国3号”船空集装箱的措施。
7月30日,宏达公司对万通公司的上述要求书面回复,认为其更换集装箱场站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万通公司与宏达公司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宏达公司没有欠万通公司费用;如果万通公司滞留奥林汽船的集装箱,宏达公司不予干涉,但请万通公司依照法律程序办事,滞留船公司的集装箱会造成巨大损失。
7月31日,宏达公司又书面通知万通公司,称为了加强集装箱的管理,船公司决定将暂存在万通公司场站的奥林汽船空箱全部调往北港箱站。
31日上午,万通公司人员与奥林汽船青岛事务所负责人进行了商谈,万通公司同意调箱,但应在调箱时支付万通公司以下费用:(1)“理想之国3号”船V.0020—V.0044出口航次每TEU30元人民币的CFS费差价合计46080元人民币;(2)“理想之国3号”船V.0046—V.0050出口航次CFS费85100元人民币(指370个TEU,按RMB230/20′标准收取);(3)“理想之国3号”船2000年7月进口航次各项费用合计40459.95元人民币;(4)“理想之国3号”船2000年7月冷冻集装箱PTI检验费22500元人民币;(5)宏达公司先存万通公司场站的集装箱的拖车费、装卸费、PTI检验费、堆存费。
8月1日,宏达公司对万通公司的上述款项要求答复如下(向奥林汽船答复):第(1)、(2)项已结算完毕;第(3)、(4)项请万通公司提供帐单,双方确认后本周内付款;同意万通公司第(5)项要求。
同日,奥林汽船传真万通公司(附宏达公司上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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