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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受理一起涉外扣船案

青岛海事法院受理一起涉外扣船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27:39 

 
  我院一九八五十五月四日受理一起涉外扣船案。在上级法院的具体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经过办案人员的努力,已于五月九川顺利结案。涉外如船案件,我国人民法院虽曾受理过几起,但家这类事故发生在公海,当中双方均系外籍,双方船舶进人我国港口后,一方向我国法院中消扣船的案件尚不多见。总结审理本案的得失,对司法实践、法学理论研究、甚至立法工作不无裨益。
  
  一、基本情况介绍

  (一)案情简介
  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凌晨,巴拿马籍“美虹”轮(WELL RAINBOW)(船东:香港新虹航运有限公司[NEW RAINBOW SHIPPING CO.LTD.ONGKONG]总吨3963。12吨,载重吨5410吨,总长109。40米,主机马力4050马力,最大航速15节,1963年造于荷兰)。自香港驶往天津新港,空载航行。据船长林。五月一日是雾天,0300“美虹”轮航至山东高角(3726。5N,12251。5E)后改向至307,0520左右,值班大副电话告诉船长,现在能见度恶劣,已从2海里降至零。船长起床后。还未登上驾驶台,其右航已与苏联籍“迪夫瑙格斯克”轮(DIVNOGORSK)船首相撞。时间约0535。
 
  “迪夫瑙格斯克”轮属苏联黑海航运公司(BLACK EA SHIPPING CO.(下简称苏联船)船籍港为苏联敖德萨(ODESSA)船长154米,总登记吨6442.52吨,载重吨10568吨,主机马力7800马力,最大航速及5节,1961年造于波兰。据苏联船长递交的“海事声明”称,该5会在天津新港卸货后,四月三十日1400时启航,开往越南海防(HAIPHONG),2200时,能见度降至一链(185.2米),减速为10一11节 , 2300过老铁山航道。五月一日0529,雷达观测发现有一船舶,当时苏联船的航向为122”。经为人:雷达观测认为,来船航向约为300,航速约14节,两船的最近会遇距离为6-7链。按照七二年海上避碰规则,该轮急欲改向为152,当航向变为143o时与来船相撞,时间约0535,位置为37“50’110”N,122o16’30’E。
     
  这次事故中,“美虹”轮驾驶台右前方被撞开一条长约11米,宽约7米的大豁口,第四舱严重进水,写作台半边塌技。但其25名船员除大付一人受重伤,一加油长受轻伤外,其他人无伤亡。苏联船船首线以上受轻微损伤,左锚失落在“美虹”轮驾驶台甲板上。无人身伤亡。此案未发生漏油事故。
   
  事故发生后,“美虹”轮船长要求苏联船长立即救助遇难船员,并将遇难船员送至烟台港。由于当时有雾,苏联船长对航路不熟悉,故误驶威海港。五月二日才到达烟台港。
    
  “美虹”轮于五月三日凌晨(0205)被我烟台救捞局“烟救2号”号和“烟救10号”拖轮拖至烟台港锚地。苏联船到港以后,“美虹”轮船长根据船东指示,五月三日向我院申请扣船,并通过烟台外轮代理公司电告我院。
   
  (二)受理经过
  
  我院五月四日晨收到电报后,当天下午由副院长冯立奇、海事庭庭长秦景武等同志驱车赶往烟台。第二天,办案人员先后向烟台外轮代理公司和烟台港监作了调查,详细了 解有关情况,并听取了他们的意见。随后办案人员召见了申请方代理人“美虹”轮船长陆森先生,询问了事故的经过及船舶受损情况,介绍了我国的有关法规,并向其说明:因申请错误而造成损失应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五月八日,我院裁定责令苏联船船东在五日内提供五十五万美元的担保届时如拒不提供,对该轮即予扣押。五月九日苏联船船东保赔协会已按“美虹”轮船东的要求提供担保,并达成了协议,审结此案,前后仅用了六天时间。
  
  二、本案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一)我国是否拥有管辖权
      
  收到烟台外代关于“美虹”轮已向我院正式申请扣船的见报后,我院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外国船舶之间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并未涉及我国的利害关系,双方进人我国港口后,一方起诉到我国法院,法院对一案是否拥有管辖权?”我院研究认为对该案拥有管辖权。
      
  1.符合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受害船舶最初到达地、加客船舶被烟留地或者加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客船舶已到达我国港口,而烟台港是在我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2.符合有关的国际法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第二款不妨害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66海的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的权利。”尽管公海上船舶受船旗国管辖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本款规定却认可了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了民事诉讼的目的,对在领海内停泊的船舶实施管辖权的权利。
  
  3.符合国际惯例,根据一九五二年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个扣留海运船舶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可以因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害对在缔约国管辖区域内的其他缔约国船舶予以扣留。我国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但参加该公约的国家有四十多个。许多国家都有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方面的专门规定,主张我国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与有关国际公约和某些国家的规定是不矛盾的。

  找到了对本案管辖的法律和理论根据,我院便决定受理此案。

  办案人员到达烟台后,有关部门反映,苏联船长对我港口有关部门态度不是很友好,并反复声明,事故发生在公海,不涉及中国利益,依据国际公海公约,此案应由其船籍港(苏联敖德萨)管辖,拒绝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甚至拒绝保险公司、船检部门的代表上船。
  
  鉴于以上情况,办案人员对裁定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做到有备无患,为了避免出现紧张或尴尬的局面,办案人员在裁定前首先通过外代向船方“打招呼”,告诉船方“美虹”轮已向我国法院申请扣船,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口出院有权管辖,并准备接受“美虹”轮的申请,希望船方能友好配合,船长得悉后很紧张,担心对其个人进行拘留。外代的同志接着又作了解释和说服工作,最后部长表示,法院登船可以,但要有合法的证件。
  
  当办案人员登轮时,得到了船长很好的配合,不仅很快为他们放下了舷梯,而且为他们提供了英语翻译。办案人员也向船长就我国的有关法律做了介绍。船长表示理解,接受中国法院对此案的管辖。
  
  (二)拍船可否作为一个独立案件
  
  按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扣船只能作为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换句话说,扣船8身还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案件。如果作为诉讼保全措施,原告必须首先向法院起诉,然后再申请扣船。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即申请人只想由我国法院如船。强制对方提供议保,而损害赔偿的实体纠纷不准备在我国解决。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作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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