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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和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和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27:14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凤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祖光,上海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雪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出口二科职员。
    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广威,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正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保赔科科长、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嘉东,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保陪科职员。
    被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馨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述林,胡钦福,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分公司)因与被告广州远
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分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
诉讼。
    原告浙江分公司诉称:被告远洋运输公司承运原告承保的750箱中国红茶时
,提供了不清洁的集装箱,被告上海分公司作为装箱人又未尽职检查,致使茶叶串
味污染,原告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7476.
63英镑、1881德国马克以及从原告赔付收货人时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并
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远洋运输公司辩称:该提单项下集装箱运输条款为FCL,即由发货人装
箱、点数、铅封的整箱货物运输,被告所提供的集装箱应视为货物的包装,箱体检
查应为发货人的职责;而且货物污染原因不明,原告赔付了收货人过于草率,是否
公正,有待认定。对于非被告原因引起的损失,被告不负赔偿责任,并要求原告赔
偿其因应诉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被告上海分公司辩称:被告受发货人委托进行装箱作业,只对装箱过程负责,
不对以后发生的损失负责。根据惯例承运人应该提供清洁、干燥、无味的集装箱,
而且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对集装箱进行检查。对于不可预知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查明:1987年,发货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茶
叶分公司委托浙江省钱塘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红茶从上海出口运往西德汉
堡港。钱塘外运公司又转委托被告分公司代理出口。上海分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
上海外轮代理公司申请舱位。作为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代理人的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指
派了箱号为HTMU--5005420等3个20英尺集装箱。由于运输条件是
FCL,因此,上海分公司作为发货人的代理全权负责对货物的点数、积载,对集
装箱的检查、铅封。当年10月15日,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收到3个满载集装箱后
代船方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原告浙江分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
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汉堡,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原告在汉
堡的代理人BURMESTER·DUNCKER  &  JOLY申请查勘。BU
RMESTER·DUNCKER  &  JOLY作为海外水险保险公司的检验、
理赔代理人,指定HBGH公司的Uwe  Berner先生负责检验货物,KR
SP化学实验室进行专门化验。检验表明,250箱红茶受精萘污染。为此,原告
在汉堡的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损失7476.63英镑、1881德国马克。在检
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另又查明,该航次装运茶叶的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
为HTMU--5005420,在前一航次中曾装载过精萘从法国的登克尔至上
海。上述事实,有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省茶叶分公司的出口茶叶发票、上
海外轮代理公司签发的提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运输保险凭证、收货人签署的权
益转让书、西德汉堡BURMESTER·DUNCKER  &  JOLY以及其
他专门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被告上海分
公司作为发货人的装箱代理人,原告作为根据权益转让书取得索赔权利的保险人,
身份都是明确的。BURMESTER·DUNCKER&JOLY公司作为原告
在汉堡商会登记并在汉堡初级法院商业登记处注册的海外水险保险公司的检验、理
赔代理人,其身份是明确的。在原告签发的运输保险凭证上,明确标明“所保货物
,如发生损失事故,应当即通知本公司代理人BURMESTER·DUNCKE
R  &  JOLY查勘”。因此,收货人申请该代理人进行商品检验是无可非议的
。BURMESTER·DUNCKER  &  JOLY出具的综合有关检验机构
的报告表明,装在HTMU--5005420箱内的250箱红茶受精萘气味污
染。后又在上海查明,箱号为HTMU--5005420的集装箱前一航次从法
国到上海装载的是精萘。而本航次装载在该集装箱内的正好是250箱红茶。汉堡
BURMESTER·DUNCKER  &  JOLY出具的检验报告和事后在上
海调查的事实完全一致,应认定HTMD--5005420集装箱前一航次残留
的精萘气味是本航次250箱红茶串味污染的唯一污染源。对货物的检验,承运人
的代表也出席了。BURMESTER·DUNCKER  &  JOLY在处理受
污染的红茶时,措施合理,符合国际惯例,因此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认定。远洋运
输公司认为污染原因不明、原告在汉堡代理人的检查报告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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