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最新法律法规
|
中国法律
|
地方法规
|
国际条约
|
英文法律
|
法制课堂
|
案例汇编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案例汇编
>>
行政法案例
>> 正文
王贵珍不服保康县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
王贵珍不服保康县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
来源: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26:34
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本案中,税务机关依法对王贵珍逾期不缴税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以促其纳税,是正确的。但是,滞纳金是依滞纳税款为计算依据的。本案中,由于保康县税务局对王贵珍应纳税款确定的税目、税率有误,因而,二审法院判决其在正确认定王贵珍应缴纳的税款后,重新计算滞纳金,是正确的。
上一页
[1]
[2]
[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上一篇文章:
许军营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下一篇文章:
北京最大行政诉讼案开庭 被告遭索赔六亿元…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王贵学等三人与王远德继承案
最新热点
刘新法不服贵州省司法厅行政处罚…
386名村民打赢官司:发包未经民作…
田永将行政起诉书递到北京市海淀…
陈苏仪诉涟源市公安局不许可律师…
郑传振申请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重庆市首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吊…
报考无门求助法律搭车售书被诉侵…
玉门审结一全国司法统考报名行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