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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不服福建省标准计量局对其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的行政处罚案

福建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不服福建省标准计量局对其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的行政处罚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26:33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二、维持福建省标准计量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一)由于行政管理活动错综复杂,行政法律、法规繁多,使得管理相对人的一个行为,可能同时须遵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各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中,也就存在“交叉”执法施行管理的情况。本案省电子所进行新产品质量检验的行为,即属于这种情况。省电子所作为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资格,方可进行新产品质量检验,并出具公证数据;该公证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它理所当然应受计量法律规定的调整。同时,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根据标准化法规的要求,检验技术机构承担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因而也受标准化法律规定调整。省标准计量局作为主管标准化和计量的行政机关,有权对违反计量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省电子所出具的“新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是属于内部的工作职能,还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省电子所是一个面向社会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其自身没有制造任何产品,不存在面向自己产品检验的任务。它受社会各方面的委托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显然不属于内部工作职能。它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以独立于制造者和使用者之外的第三方身份出现的。这种以公证地位出具的数据,当然属于公证数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在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新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是对新产品进行质量评价,从而决定该项新产品是否能投入生产的主要依据。因此,‘新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的数据,是属于面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评价所出具的作为公证用的数据。”可见,省电子所称它出具的检测数据不是公证数据,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该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省电子所进行电冰箱检测,是新增的检测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依法不得开展此项检测工作,亦不能出具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试验报告。因此,其行为是违法的,是应受行政处罚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省标准计量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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