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二、维持福建省标准计量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一)由于行政管理活动错综复杂,行政法律、法规繁多,使得管理相对人的一个行为,可能同时须遵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各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中,也就存在“交叉”执法施行管理的情况。本案省电子所进行新产品质量检验的行为,即属于这种情况。省电子所作为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资格,方可进行新产品质量检验,并出具公证数据;该公证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它理所当然应受计量法律规定的调整。同时,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根据标准化法规的要求,检验技术机构承担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因而也受标准化法律规定调整。省标准计量局作为主管标准化和计量的行政机关,有权对违反计量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省电子所出具的“新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是属于内部的工作职能,还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省电子所是一个面向社会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其自身没有制造任何产品,不存在面向自己产品检验的任务。它受社会各方面的委托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显然不属于内部工作职能。它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以独立于制造者和使用者之外的第三方身份出现的。这种以公证地位出具的数据,当然属于公证数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在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新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是对新产品进行质量评价,从而决定该项新产品是否能投入生产的主要依据。因此,‘新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的数据,是属于面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评价所出具的作为公证用的数据。”可见,省电子所称它出具的检测数据不是公证数据,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该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省电子所进行电冰箱检测,是新增的检测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依法不得开展此项检测工作,亦不能出具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试验报告。因此,其行为是违法的,是应受行政处罚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省标准计量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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