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管理的人使用的“传唤证”;而且被告未在原告被收审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之一。 (五)离石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职权。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均送劳动教养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据此,收容审查的对象有两类人:一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一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的人;而且这两类人还必须同时具备“有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共同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陈迎春没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既不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也不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查清罪行的人。据此,被告离石县公安局对不属于收容审查对象的原告陈迎春进行收容审查,显然违反了国务院的上述规定,系对象上的越权,即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职权。 本案中,离石县人民法院认定离石县公安局对原告实施的收容审查为滥用职权,似有不当。这是因为: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或者逾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而滥用职权,则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不正当地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法律错误,亦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以内,但权力的行使不正当,不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两者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滥用职权,是行政主体有职权而被滥用;超越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了无职权或逾越职权权限的行为。如甲行政主体行使了乙行政主体的职权,下级行政主体行使了上级行政主体的职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定权限范围和处罚幅度等,都是超越职权。而在本案中,被告离石县公安局违法对不符合收容审查条件和不适用收容审查对象的原告陈迎春采取了收容审查,显系为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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