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认为,当前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并围绕这一基本法律形成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将政府采购的原则、目标、程序、管理、监督制约以及市场准入、社会中介组织、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投诉仲裁和司法救济、信息发布与电子贸易等各方面的规定形成法规体系,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和监督奠定具有权威性的法律基础。
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缔约国设立独立机构,处理质疑和申诉。从目前世界上一些实行政府采购比较好的发达国家来看,都十分重视保护供应商的权益,特别是在纠纷处理机制上,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制和制度,有些国家还设置了独立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纠纷处理机构。我国《政府采购法(草案)》中,已经对供应商向采购人(政府部门和采购机构)的询问、质疑、向主管部门投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主管部门处理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时,政府有关部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阳光采购”必须在阳光下操作。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但愿我国的这第一起采购官司也是最后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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