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案例汇编 >> 行政法案例 >> 正文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25:38 

 
  【编者前言】

  法律并非不可捉摸,但它也绝对不是简单直白的。在日常的生活中, 不仅许多个人的观念和想法,甚至一些很严肃、并且已得到绝大多数人承 认的规范,也是和法律相抵触的。“加强法制观念”绝对不是一句苍白无 力的口号。

【当事人】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委托代理人:张 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委托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 室主任。

【案情调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 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 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 2 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 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 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 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 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 学处理, 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 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 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 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 期的注册。同年 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 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 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 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 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语言成绩合格 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 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 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 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 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 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 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 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 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 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 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 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 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 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控辩双方陈述】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 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 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 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 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一、为我颁发毕 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我经济 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五、承担 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 下简称 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 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 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 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 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 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 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 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 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 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 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 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 而是行政诉讼。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 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 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 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 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 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 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 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 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 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 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 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 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学籍。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受 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 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 籍,是本案的关键。

  原告田永经考试合格,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 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对 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田永在补考时虽然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 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 于违反考场纪律。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 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

[1] [2]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北京中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公司诉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及刘永春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
    刘永民、刘永友诉北票矿务局、北票矿山机械厂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慈溪二轻五金机械厂诉北京华丸达电子及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专利技术加工定作合同违约纠纷案
    孙福贵、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下称科普出版社)诉北京科利华教育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科利华公…
    北京华资银团公司诉北京电视节目供片中心、曹桂林拍摄合同纠纷案
    朱心、袁牧女等诉北京东方影视乐园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美国鲍斯公司诉北京凯菲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柏绿山、杨秀莉诉北京丹依-霍兰德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案
    最新热点
    推荐文章 刘新法不服贵州省司法厅行政处罚…
    推荐文章 386名村民打赢官司:发包未经民作…
    推荐文章 田永将行政起诉书递到北京市海淀…
    推荐文章 陈苏仪诉涟源市公安局不许可律师…
    推荐文章 郑传振申请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推荐文章 重庆市首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吊…
    推荐文章 报考无门求助法律搭车售书被诉侵…
    推荐文章 玉门审结一全国司法统考报名行政…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