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案例汇编 >> 行政法案例 >> 正文

叶学福不服温州市公安局对其嫖娼的治安行政处罚案

叶学福不服温州市公安局对其嫖娼的治安行政处罚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25:19 

 
  
  
                         

【案情】
    原告:叶学福,男,40岁,原浙江省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被告:温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巫波伦,局长。
    1990年6月25日,叶学福到温州市鹿城区参加鹿城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26日晚9时许,叶学福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望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章某。叶学福主动与章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并商量了嫖宿地点,在准备前往时,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鹿城区海坦派出所。
    在派出所讯问时,叶学福化名为“陈长波”,谎称自己是永嘉县个体户,承认自已有嫖宿意图和违法行为。6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认定陈长波(叶学福)“嫖宿暗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鹿城区及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因叶学福下落不明,四处寻找,6月28日,发现叶学福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6月29日将其保释。6月30日叶学福向温州市公安局提出申诉。温州市公安局于同年7月9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维持鹿城区公安分局原处罚裁决。叶学福仍不服,以公安机关认定其嫖宿暗娼严重失实等为理由,于同年7月15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州市公安局以“嫖宿暗娼”为理由,对叶学福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证据不足,于1990年4月作出裁定,撤销温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
    温州市公安局不服,以其对叶学福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等为理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同年10月4日裁定,维持鹿城区人民法院原审裁定。
    终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温州市公安局仍不服,以温州市、鹿城区两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等均有错误为理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12月5日作出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共中止原裁定的执行。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在一审、二审中,基本来信了叶学福的陈述,认定叶只是出于好奇而与暗娼章某搭讪,在问明章某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即离去。但是,叶学福的这个陈述是不可信的。根据叶学福本人和暗娼章某事发当天在派出所基本一致的交代,以及抓获叶、章二人的三名治安联防队员的证词,结合叶学福当时隐瞒身份、自愿接受处罚等情节,是完全可以认定叶学福具有嫖娼故意,并实施了主动与暗娼联系、谈价、商量嫖宿地点等行为的。叶学福只是在真实身份暴露后,才推翻了原先的交代。据此,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温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温州市公安局的申诉有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2月17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温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最新热点
    推荐文章 刘新法不服贵州省司法厅行政处罚…
    推荐文章 386名村民打赢官司:发包未经民作…
    推荐文章 田永将行政起诉书递到北京市海淀…
    推荐文章 陈苏仪诉涟源市公安局不许可律师…
    推荐文章 郑传振申请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推荐文章 重庆市首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吊…
    推荐文章 报考无门求助法律搭车售书被诉侵…
    推荐文章 玉门审结一全国司法统考报名行政…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