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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光正实业有限公司等与陕西西安交通大学等侵权赔偿纠纷上诉案

中国香港光正实业有限公司等与陕西西安交通大学等侵权赔偿纠纷上诉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24:59 

 
  法公布(2003)第7号
                      中华人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民四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光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金马伦道30——32号金马商业大厦12字楼1号室。
法定代表人:彭秉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国中国食品有限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杉并区官前二丁目4番15号。

    法定代表人:河田家寿,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东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F-2A座。

    法定代表人:彭秉宏,该清算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交通大学,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通模,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科技工程发展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新城省计委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王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交大科特压缩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熊则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则男,女,65岁,汉族,西安交通大学教授,住该校3-13-104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宗亮,男,67岁,汉族,西安交通大学教授,住该校3-13-104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投资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青年路92号。

    法定代表人:秦建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林,男,65岁,汉族,航天工业总公司第四研究院离休干部,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田王镇航空四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向阳航天工业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田王镇。

    法定代表人:叶定友,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光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公司)、日本国中国食品有限会社(以下简称中食会社)、西安东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以下简称东菱清算组)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交通大学(以下简称西安交大)、陕西省科技工程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西安交大科特压缩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特公司)、熊则男、乔宗高、陕西省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王新林、西安向阳航天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向阳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陕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王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任雪峰、陈纪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三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立案后经审理认为:西安东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菱公司)是由光正公司、中食会社、科特公司、向阳公司合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后经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成立东菱清算组。清算期间,向阳公司以东菱清算组为被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投资款诉讼,并经陕西高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中信会社、光正公司就同一事实和理由,以向阳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亦作出终局裁决。同时,东菱清算组以科特公司在合同、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违约行为,给东菱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理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就该申请作出科特公司向东菱清算组支付120万元,以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终局裁决。东菱清算组曾以西安交大为被告,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设备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该案已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现三原告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再次向该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申诉程序处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三原告请求判决熊则男、乔宗亮返还其担任东菱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期间领取的“技术服务费”、“薪金”,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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