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成都希望电子研究所、希望森兰变频器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并索赔3000万元纠纷案曾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并被称为是四川省最大的侵犯商业秘密案。该案历时三年,于2002年的岁末在北京画上了句号。最高法院审理后认定,佳灵公司指控希望森兰公司采取高薪利诱手段挖走其技术人员并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招聘四员工 “希望森兰”被索赔3000万
也许很多人都对希望集团的起家有所耳闻:1982年四川新津刘氏四兄弟相继辞去公职靠鹌鹑养殖开始积累原始资本;1986年,刘氏兄弟又进军饲料业;1992年,刘氏兄弟为明晰产权,重新划分家族资产,分为四个“小”希望。2001年10月,希望集团刘氏兄弟被美国“福布斯排行榜”列为“中国大陆富豪”首位。
在1992年重新划分家族资产后,作为刘氏长兄的刘永言凭借自己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与技能,领军希望集团退出饲料领域,全力进军高科技。刘永言选择的第一个高科技项目就是变频调速器。当时国内市场上大约90%的份额是由欧美和日本的厂家牢牢占领着,面对这一竞争激烈的市场,刘永言发誓要在这一领域有所突破。1996年8月5日,刘永言的希望研究所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由其亲自挂帅进行研发。1997年该所的交流电机森兰变频调速器在“第四届上海科学技术博览会”上荣获金奖,在1998年3月又被列入了“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在1999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中国专利技术博览会”上获得金奖。1998年4月,刘成立了希望森兰公司,5月该公司被成都市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0年被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评审合格并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随着希望森兰公司的蓬勃发展,公司对高科技员工的渴求日益紧迫。
1999年9月,希望森兰公司正式聘任作为被告之一的胡向云到公司从事技术管理工作。胡向云在1998年10月以前曾任原告佳灵公司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后因故离开佳灵公司。在胡之后,佳灵公司的另三名员工——余心祥、郑友斌、邓仕方因对佳灵公司扣缴其养老保险金不满,也先后离开佳灵公司去了其他单位,并也在1999年9月受聘于希望森兰公司。2000年3月,佳灵公司以希望森兰公司采取高薪利诱手段挖走其技术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技术秘密和生产工艺流程,设计生产侵犯其商业秘密的BT40S系列高性能数字式变频调速器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希望森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并请求判令胡向云等四人就此承担连带责任。
不服一审判决 “佳灵”细陈三大理由
四川省高级法院受理此案后,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科鉴定中心)对佳灵公司主张拥有商业秘密的JP6C变频器的19个技术秘密点是否属于公知技术,希望研究所、希望森兰公司的BT40S变频器是否使用了该技术进行鉴定。2001年9月该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佳灵公司所主张的JP6C变频器的19个技术秘密点中的理论和技术均属于公知技术,佳灵公司利用这些公知技术进行一些工艺设计和参数的确定以及一些元器件的选择是非公知技术。希望森兰公司也利用上述公知技术做了相似的工作,但从样机对比看,所得到的结果与佳灵公司的非公知技术不同。据此,2001年9月19日,四川省高院认定,分属两家公司的JP6C变频器和BT40S变频器不具有相同性、希望森兰公司没有采取高薪利诱手段挖走其技术人员并侵犯其商业秘密,遂判决:驳回原告佳灵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及鉴定费共计23万余元由佳灵公司承担。
在一审判决送达后,佳灵公司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佳灵公司上诉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点:其一,本案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一审法院判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应重新组织鉴定。首先,一审法院是以华科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的,而该中心不具有从事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故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同时,该鉴定的方法也是错误的,因为其“断章取义”,把一个完整的技术体系进行肢解;另外,因为涉案产品共有46个规格,而为鉴定提供的产品只是其中的一种,因此希望森兰公司一个规格的样机的技术与佳灵公司的非公知技术不同,并不能说明希望森兰公司的其他产品的技术与佳灵公司的非公知技术不同。
其二,佳灵公司认为,由于胡向云等四人是掌握和知悉JP6C变频器技术的主研人员,是商业秘密的活化载体,应承担保密责任,但他们四人受希望森兰公司高薪利诱,在离开佳灵公司后就直接进入了希望森兰公司,且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与在佳灵公司时完全相同,因此,该四人故意侵权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而希望森兰公司明知这一切,却在他们未与佳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之时恶意挖走并委以重任,以尽快进入变频器行业和解决自身的技术难关,从而获得了巨额利益。
其三,佳灵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对其提交的关于希望森兰公司工作安排、会议纪要及有关工作联络书等重要材料没有进行认定,而这些证据清楚地表明胡向云等四人在1999年1月以前就已经在希望森兰公司工作了。
据此,佳灵公司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希望森兰公司及胡向云等4人承担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连带法律责任,赔偿其因该侵权行为而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承担此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最高法院一槌敲定 “希望森兰”不侵权
针对佳灵公司的上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的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为期一年多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就本案鉴定结论而言,虽然原审法院委托华科鉴定中心对此案进行鉴定时,该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尚在办理中(2002年7月9日该中心获得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但原审法院在当时已将这一情况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予以认可。这就不存在华科鉴定中心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问题。至于佳灵提出鉴定所依据的样机只是46个规格中的一种,根本无法反映其技术的异议,由于该样机是原审法院根据佳灵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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