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案例汇编 >> 民事法案例 >> 正文

张月英申请宣告陈炎死亡案

张月英申请宣告陈炎死亡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24:35 

 
  申请人:张月英,女,1919年2月21日出生,江苏省淮阴县王兴乡陈杨村农民。
  被申请人:陈炎,男,1913年8月15日生,退休工人,住址同上。




案情介绍
  

  申请人张月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炎死亡一案,向江苏省淮阴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张月英申请称:其夫陈炎于1986年7月去上海治病,至今未归,特申请宣告陈炎死亡。
  淮阴县人民法院受理张月英的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的规定,于1995年5月9日在江苏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陈炎的公告。公告发出一年后,陈炎仍无下落。


审判结果
 



  淮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炎,男,1913年8月15日出生,江苏省淮阴县人。1978年2月16日,陈炎与申请人张月英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陈炎于1986年7月因病去上海治疗再未回家。张月英及其亲属和有关部门虽经多方寻找,陈炎至今下落不明,张月英遂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依法在报纸上发出寻找陈炎的公告已满一年,陈炎仍下落不明。
  淮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陈炎从家出走之日至今10年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张月英多方寻找,法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张月英系陈炎之妻,现申请宣告陈炎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规定,遂于1996年5月15日判决:宣告陈炎死亡。
  本判决为生效判决。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最新热点
    推荐文章 状告263邮箱收费的律师撤诉
    推荐文章 报考无门求助法律搭车售书被诉侵…
    推荐文章 密山市皮鞋厂负责人妨害民事诉讼…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