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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上感”打点滴 竟然一去不能归

诊断“上感”打点滴 竟然一去不能归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23:22 

 
  (一)感冒住院静滴 七个多小时一命呜呼
    2001年8月22日,58岁的晋江市磁灶镇钱坡村村民苏正中,感到自己稍有发烧。晚上近8点,妻子吴秀润陪同他就近到“钱坡医院”就医,值班陈医生诊断其为“上感”,给予口服必嗽平和肌注柴胡注射液治疗,并开出三组抗菌药静滴。之后,苏正中离开医院,在途中就开始发病,由妻子吴秀润扶回到家中(大约10分钟路程)。回家后不久,苏正中忽感胸闷并大叫、乱滚。吴秀润急打电话找钱坡医院,值班医生陈某只告诉她弄些甜开水给苏正中喝,看看情况如何。

    苏正中喝了些甜水后,仍然大叫胸部痛,全身出大汗,在沙发上乱滚。苏正中之妻打电话叫钱坡医院派救护车送其到泉州市第一医院急诊抢救。吴秀润将苏正中扶上救护车后,即回家拿钱,并找人陪同去泉州。不料,救护车却把苏正中载回了钱坡医院。

    在钱坡医院苏正中四肢冰冷,休克,病情严重,陈医生给予输氧、静滴葡萄糖治疗。当时值班医生感到非常紧张,满头大汗,但也没有采取其他急措施。

    20分钟后,钱坡医院张院长从三楼家中下到二楼病房。张院长对苏正中家属说:不是胃出血,不要紧张。张院长既没有建议转院也没有提出急救措施及加药。后来,苏正中舌头已变黑,经病人亲友家属的一再要求,张院长同意转院往泉州第一医院,在赴泉州的途中苏正中死亡。苏正中从感冒入院静滴到停止呼吸,仅仅只有7个多小时。

    (二)家属索赔11万 诉讼请求被驳回

    对于苏正中之死,钱坡医院张院长曾明确表示:绝对不是医疗事故!但他又说:不过苏正中的死,我们也有一些责任。如果我在场的话,静滴后就会让患者适当休息15分钟,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

    2001年8月27日,晋江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苏正中之死“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分析意见认为:患者因发热伴咳嗽2天就诊于磁灶卫生院钱坡分院,经体检体温39○C,心跳、呼吸正常,诊断“上感”,所施治疗、药物配伍、输液速度等均符合诊疗常规,与苏正中死亡无关;根据苏正中临终前临床表现,分析死亡原因是心源性休克引起猝死;心源性休克是中老年人猝死的常见原因,其病因多为冠心病、心肌炎等,因无尸体病理检查,确切病因难以确定。

    死者家属不服,请求泉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泉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2001年11月12日也作出“本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并认为“在处理中无原则性失误”。

    但死者家属对两级鉴定持有异议,并认为即使不是医疗事故,钱坡医院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钱坡医院对苏正中抢救不及时,在出现危险情况后没有立刻转院,确有医疗过错;对苏正中的治疗也确有医疗差错。

    于是,家属以院方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防范和抢救措施,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差错是导致苏正中猝死的重要原因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1.4万元。

   2002年元月25日,晋江市人民法院磁灶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据了解,泉州市卫生局于1999年6月18日给晋江市卫生局一个“关于设置磁灶中心卫生院张林分院、前坡分院的批复”,该“批复”称:经研究,同意磁灶中心卫生院设置张林分院、前坡分院。分院作为中心卫生院的分设机构,由中心卫生院统一管理。请按照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医院机构相关事宜,按综合门诊部标准筹建。

    据此,死者家属把晋江市磁灶中心卫生院追加为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为苏正中治病期间,符合医院规定的治病规则,其死亡并经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为不属医疗事故的结论,因此被告对苏正中的死亡不存在赔偿责任,现原告虽提供了证人证言,但仍无法证明被告对苏正中的死亡存在过失行为,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2002年3月2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 二审庭审唇枪舌剑

    2002年3月6日,原告接到判决书后,简直不敢相信会是如此的判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

    从一审判决书中,笔者发现判决书主文中“原告诉称”部分,法院只写了“原告请求被告因医治不力,造成原告的被继承人苏正中死亡,应赔偿原告114460元”这样只有两行的文字。而“被告辩称”部分则写得较长,占了14行文字。

    2002年5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此次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争议焦点之一:一审法院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程序法,不应按简易程序审理。

    被上诉方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当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上诉人以本案属医疗差错为由起诉,而只要了解医疗差错定义的人都知道,上诉人的主张是明显不成立的,因此本案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确有理由的争议,本案争议是上诉人无理缠讼的结果。原审对于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确有理由争议的事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则反驳道,本案系属事实有待搞清,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而且双方对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完全不同的分岐,因此一审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按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是错误的。

    争议焦点之二:磁灶中心卫生院钱坡分院执业资格的问题。

    上诉人认为,应作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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