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长岛县海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雨田,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永红、佟德重,山东省长岛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蓬莱市登州镇西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本贵,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青,青岛市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德珉,蓬莱市矿产开发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省长岛县海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蓬莱市
登州镇西庄村委会(以下简称西庄村)发生浅滩采砂损害赔偿纠纷,不服青岛海
事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八十
年代后期,原告西庄村以西的海岸遭海水侵蚀的现象加剧,许多地段沙滩已不复
存在,土地被冲毁。从1985年至1993年,西庄村沿海土地面积减少16
5.29亩,直接经济损失达343.65万元。为避免使损失继续扩大而修建
的护岸工程,预计费用为561.2万余元。 1990年4月,烟台市政府
聘请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管区(以下简称烟台管区)对西庄村海岸遭受海蚀的情
况进行调查论证,烟台管区于9月上旬写出《蓬莱县西庄以西海岸侵蚀的调查研
究》报告。9月中旬,烟台市政府邀请了11位海洋方面的专家对该报告进行了
评审。
评审意见认为:西庄村以西一带海岸遭受侵蚀,是多年自然演变、暴风浪及人
为岸边挖砂所致。登州浅滩对这一带海岸,具有一定的减弱波浪、流和风暴浪
袭击海岸的作用,潮待州以西的浅滩因距离岸远,作用微小。 1990年11
月15日,蓬莱市政府委托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海洋一所)
对“海洋侵蚀的原因,海岸侵蚀发展的可能程度,解决海蚀的主要对策和方法”
进行研究。海洋一所于1992年12月提出了《蓬莱西庄至栾家口海岸侵蚀原
因及治理对策研究》的报告。该报告认为,西庄村至栾家口海岸侵蚀的原因是自
然侵蚀、岸边取砂和登州浅滩的被破坏,其中在登州浅滩采砂是该段海岸侵蚀加
速的主要原因。该报告获得山东省科委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登州浅滩位于距西庄村1.5公里的海域内,与海岸呈东南西北走向的约45°
夹角。该浅滩由四人洲、二日洲、潮待洲和新井洲组成。在1974年版海图
上的5米等深线范围内,该浅滩最小水深为1.1米,平均水深为3.2米,
面积为3.96平方公里。据海洋一所1990年11月和12月的现场实测,
登州浅滩5米等深线以内的面积,已经由1974年的3.96平方公里缩小
为0.5平方公里,其平均水深也降低了1.1米。 被告海运公司从19
86年7月平始在登州浅滩采砂,1989年9月16日取得为期两年的“临
时采矿许可证”。1991年1月10日,烟台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发布通告,
决定自同年2月1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登州浅滩一带采砂,但直至同
年5月21日,海运公司才停止采砂。从1987年至1991年,海运公司
在登州浅滩采砂的总量为969849吨。同在登州浅滩采砂的单位,还有长
岛县鹊嘴海运公司和烟台港修建公司,但其采砂量均少于被告。另外,原告西
庄村从七十年代后期至1986年,曾经组织村民在遭受侵蚀的海岸沙滩上挖
砂外卖,沿岸其他村民也有类似的情况,采砂量难以统计。原告承认每年采砂
量约为3000吨至5000吨。 鉴于本案涉及复杂的专业问题,而且存
在着两个结论不同的调查报告,法院于1994年10月18日委托中国科学
院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科学院海洋所)对两份报告的科学性进行鉴定。该所
指派了在海洋环境、海洋波浪、海流、海岸工程地质和海洋地质等方面的研究
员和副研究员共5人进行了鉴定,并于1995年5月15日出具了《中国科
学院海洋研究所关于蓬莱西庄一带海岸侵蚀加剧原因的鉴定报告》。
该报告认为,海洋一所的报告“实测数据较多,论述与分析较全面”,“有关
海岸侵蚀原因分析等篇章论述较为客观。”该报告还认为,“西庄海岸侵蚀加
剧的主要原因是登州浅滩的消退,而登州浅滩消退的直接原因是人为在登州浅
滩大量挖砂所致。” 一审法院认为,科学院海洋所是我国海洋科学研究的
权威性机构,其指派的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能力,且人员构成合理;鉴定人员
在鉴定过程中对原、被告双方举证的调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研
究和审查,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因此,其做出的结论审慎认真、客观全面
、科学公正,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采纳证据和划分责任的依据。被告海运
公司在登州浅滩长期、大量采砂,是造成原告西庄村因海蚀加剧遭受损失的原
因之一。海运公司在取得《临时采矿许可证》以前的采砂行为,是对西庄村合
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
规定,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海运公司在取得《临时采矿许可证》以后的采砂行为,虽
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是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
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亦应承担民事责任。
西庄村遭受的损害,是自然侵蚀、岸边取砂和登州浅滩消退等多种原因形成的,
海运公司只能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赔偿责任。西庄村主张由海运公司承担全部
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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