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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老河口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余林被判处死刑

湖北老河口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余林被判处死刑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20:16 

 
       近日,广东高院通过摇珠确定了2002年度23家委托评估、审计机构和33家拍卖机构的年度代码,标志着更公平、公正、公开地挑选委托评估、审计、拍卖机构来处理执行案件标的物的新机制得到完善。2000年9月,广东高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并采取五项改革措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取信于民:一是从制度上加大对下级法院统一管理的力度。去年12月和今年1月,广东高院先后下发《关于严格按照省院规定选定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开展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各中院要向省高院上报本院和所辖基层法院选定委托评估、审计、拍卖机构的方法和名单。二是明确选定委托评估、审计、拍卖机构的方案。在坚持以往选定人民法院已相继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均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舆论普遍认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既满足了我国现阶段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体现了文明执法和人道的精神;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既经济,又安全。法学界的许多知名学者也对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表示赞赏和支持。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认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顺应了国际发展趋势”;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认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实际上体现了社会的一种进步,文明的进步,人的意识的进步”;中国社会科学院胡云腾博士认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是“人道主义的胜利”。




    汕头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四起骗税案件

    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法院依法对4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奕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处被告人钟进城有期徒刑五年,范南和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单位广东凤城集团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奕波(男,34岁,潮阳市金玉镇柳岗乡井山村无业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于1999年1月至2000年8月间,伙同蔡子文(在逃)利用其实际操纵的友联公司、新粤强公司、天艺公司、隆泰公司等四家虚假公司,分工合作,以票面金额的7‰至8.5‰的比例收取开票费,为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221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08份,税款人民币2500.19万多元,已被抵扣税款计人民币1932.89万多元,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人民币553.4万多元。

    被告单位广东凤城集团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成立,由被告人钟进城(男,39岁)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并先后将潮阳市凤城实业有限公司、潮阳市两英永丰凤城针织时装厂、潮阳市大棉王时装厂、潮阳市大棉王制衣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并入作为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统一经营管理。1999年初,被告单位向他人购买原材料后,被告人钟进城为能获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决定让郭武真(公司副总经理,在逃)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指定会计雷松瑜负责与郭武真联系开票及交接发票等事宜。从1999年2月至10日间,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被告人钟进城让郭武真以潮阳市成田华达有限公司、大冶市顺昌第一棉纺织厂等16家企业的名义为被告单位广东凤城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4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36份,金额人民币2.1亿多元,税款人民币3580.08万多元。公司以票面金额1.2%至1.5%付给郭武真开票手续费。所开发票税款均已抵扣。

    被告人范南和(男,40岁,原系汕头市上亚实业有限公司、上亚工贸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潮阳市上亚电子电器厂负责人)于1996年至1999年先后在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汕头市上亚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上亚工贸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潮阳市上亚电子电器厂,之后,并先后被潮阳市国家税务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范南和为让3家企业能申报抵扣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先后让他人以潮阳市基信发展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的名义为上述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4份,税款合计1076.84万多元,均已全部抵扣税款。同时,范南和为给其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先后让其单位为上海山崎电路板有限公司、汕特佳华电子公司、汕头市旭洋商贸有限公司、汕特中贸进出口公司、汕头市三润公司等5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税款合计人民币82.80万多万元,已被抵扣税款19.28万多元,已被骗取出口退税款51.97万多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奕波不服,表示要上诉,其余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均服判,不上诉。




湖北老河口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余林被判处死刑

    近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督办的以余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聚众哄抢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偷税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余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27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受贿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判处雷新元有期徒刑十五年;余秀银等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判处或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38万元。同时,对余林等人开发的12套单元房、8间门面房及购买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5年以来,余林多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渐渐在老河口市有了黑恶名声。为了达到称霸一方和聚敛钱财的目的,余林先后网罗了“两劳”释放和社会闲杂人员近30人,逐渐形成了以其为核心,余秀银、吉保安(在逃)、齐江涛、余国军(在逃)、陈明刚、王斌(已被执行死刑)、柴山青、张广平、范希超、陈文举、陈家强、余辉(在逃)等为骨干,人员分工较为明确、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余林不仅给犯罪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而且对作案“有功“人员还另行论功行赏。雷新元依仗其老河口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身份,与余林相互利用,相互勾结,成为该组织的一名重要成员,既向余林等人提供庇护,又参与相应的犯罪活动。

    以余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在老河口市长期称霸一方,横行乡里,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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