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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能否构成受贿罪

“事后受贿”能否构成受贿罪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19:41 

 
  ----析陈晓受贿案和徐德臣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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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权钱交易的时间次序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本文试图通过剖析陈晓、徐德臣受贿抗诉案,以说明受贿罪成立的条件。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和诉讼经过
    被告人陈晓,原系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总经理(副厅级)。被告人徐德臣,原系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副厅级)。两被告人因涉嫌受贿,于1997年4月21日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经侦查终结,交由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8月2日以受贿罪对徐德臣提起公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宣告徐德臣无罪。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5月25日以受贿罪对陈晓提起公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宣告陈晓无罪。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两案判决确有错误,均在法定期限内按第二审程序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均支持了抗诉。

    二、案件事实
    1992年4月6日,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能源化工处(以下简称能化处)处长兼庐海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人李剑峰向被告人陈晓递交书面报告,提出新的承包经营方案,要求给予倾斜政策,对超额利润实行三七分成。4月10日,陈晓在这份报告上批示:要调动积极性,研究试行一个可行办法后,在全公司推开。随后他与被告人徐德臣一起,在不通知本公司另外两名副总经理的情况下,召集李剑峰和公司财务处长开会,研究并同意了李提出的建议。会后,陈晓亲自起草,会同徐德臣签发了《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即中电皖物办字(92)049号文件,该文规定李剑峰承包的部门利润基数为120万元,超过部分实行三七分成。陈晓和徐德臣决定此文件只发至财务处、能化处执行。在此之前,按照该公司原定的经济责任制奖惩办法,超基数部分按3%提奖,超计划利润部分按5%提奖。李剑峰享受大幅度提高分成比例的倾斜政策后,当年即获得提成款21万余元。
    1993年初,陈晓又主持制定了(92)103号文件,在全公司都实行了三七分成的承包方案。同年4月13日,他在审核(93)019号《业务处室六项费用承包核算办法实施细则》时,亲笔将李剑峰承包的部门利润基数由原来的140万元改定为120万元,客观上又使李多拿超额利润提成。李在1993年获得提成款160余万元,由其个人支配。在李剑峰承包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晓还以本公司名义于1992年11月和1993年5月两次向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申请获得进口原油配额6·5万吨,交给李剑峰所在的部门经营,使其获取巨额利润。在李剑峰与公司财务处之间因资金流通、使用发生矛盾时,陈晓和徐德臣都出面为之协调疏通。李剑峰为感谢陈晓、徐德臣对他的关照,于1993年春节前到二人各自的办公室,分别送给陈晓人民币3万元,送给徐德臣人民币1万元。同年下半年,陈晓与其妻李延琴说想在珠海买套住房,李剑峰即表示购房款由他来出。1994年春节前,李剑峰又到徐德臣家送了3万元人民币;到陈晓办公室送其20万元人民币。春节后又到陈晓家送了10万元人民币和15万元港币。至此,徐德臣共计收受李剑峰人民币4万元,并将此款以个人名义先后存入银行。陈晓共计收受李剑峰人民币33万元,港币15万元。1994年3月,陈晓用此款以其妻李延琴名义在珠海市购买了一套住房,价值人民币51·7822万元。李剑峰于1997年初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查处后,陈晓与徐德臣商量串供。陈晓还到外地找人打假借条,企图掩盖购买私房款的真实来源。

    三、证据情况
    对本案事实的主要部分,公诉机关与一审法院的认定基本一致。两被告人对收受李剑峰钱款的次数、时间、地点和数额供认不讳。对李剑峰送钱的动机和陈晓、徐德臣收钱的心态,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有:
    (一)李剑蜂交待:我们开始搞利润承包提成后,陈晓在原油出口配额、资金调用、政策优惠倾斜方面帮了我们不少忙。陈晓作为总经理,以他的身份可以为我们提供不少帮助,我在做原油生意时,他参与了不少,是出了力的,为了感谢他对我们的照顾,我才送钱给陈晓的。
    (二)陈晓供述:李剑峰的承包方案是我力主拍板定下的,当时对他在承包政策上是倾斜的,按利润的30%提成,还有我为他跑进口原油的配额,没有我出面,他是搞不到的,他也承认没有我的出面,他不会发展得这样快,也不会做这么多业务,兑现这么多奖金。所以,他送钱给我。
    (三)徐德臣供述:李剑峰是想用钱把我们的嘴堵上,好让他得到更多,去做一些非法的事情,让我们给他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便利。我对他来讲,肯定是有利用价值,他才会给我钱。
    以上三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作过这样的交待,但后来都改变了。李剑峰否认送钱是行贿,还编造出送给陈晓的钱中有20万元是给其儿子的情节,称陈晓儿子在李的公司下属部门搞期货交易,为公司创利多,这是应获的提成奖。但此种说法被其他大量证据所否定,法院末予采信。陈晓在开庭时声称,与李剑峰是朋友关系,他有钱,爱送多少送多少,自己收的是馈赠不是贿赂。徐德臣也极力否认李剑峰送钱与其利用职务便利为李谋利益有关。二人都声称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李个人谋利益。

    四、争议与焦点
    陈晓、徐德臣聘请的律师均为其作无罪辩护。主要辩护观点是:制定(92)049号文件是为了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进行内部改革试点。没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召集全体领导成员研究,并不违反经理负责制。这个文件制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并非特殊优惠政策,而是激励政策,兼顾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92)103号文件是在试点基础上推广试行新的承包经营方案,是针对全公司的,不是针对李剑峰个人的。陈晓、徐德臣为李剑峰申请原油配额,协调其与财务处的矛盾,是行使总经理、党委书记职权的正常职务行为,不是为李剑峰个人谋利益。陈、徐在主观上均无受贿的故意,其在侦查阶段的陈述和李剑峰的证言是在受到压力的特定情况下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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