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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林等五人贪污、受贿案

高玉林等五人贪污、受贿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19:37 

 
  被告人:高玉林,男,62岁,天津市人,原系天津市教育卫生委员会副主任

兼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主任,1996年7月2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韩玉钧,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原伟,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洪斌,男,60岁,河北省人,原系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中专

处处长,1996年6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建人,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泽田,男,53岁,天津市人,原系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中专

处副处长,1996年6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建,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树青,男,61岁,天津市人,原系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行政

处处长,1996年7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万晓侠,法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本奎,男,55岁,汉族,天津市人,原系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

心副主任,1996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乃强、宏志,天津市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玉林、张洪斌、张泽田、李树青、樊本奎贪污、受贿一案,由天津市

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2年10月至12月,天津

市静海县、宝坻县、蓟县、武清县招生办公室为了解决本县部分学生要求报考中专

的名额问题,分别请求被告人樊本奎帮助解决。樊本奎向被告人高玉林请示,高玉

林表示同意,并提出收一些费用。樊本奎将高玉林的意见转告给被告人张泽田,同

时利用职权,给以上各县多分配中专招生名额;张泽田以“支教费”名义按名额向

这些县开具白条收据收取费用。高玉林指使樊本奎、张泽田将所收取”支教费“中

的人民币19万元侵吞。其中,高玉林分得赃款10万元,樊本奎分得5万元,张

泽田分得4万元。

    1994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高玉林指使被告人张洪斌、张泽田在考

试中心中专录取工作中,采取多分配招生名额收取“支教费”不入帐的手段,将静

海县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和天津市音乐学院附属中专学校上交的“支教费”人民币3

6.75万元侵吞。其中,高玉林分得赃款18万元,张洪斌、张泽田各分得93

750元。

    1995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高玉林、张洪斌、张泽田又采取上述手

段,将静海县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和天津市音乐学院附属中专学校上交的“支教费”

人民币47万元侵吞。其中,高玉林分得赃款18万元,张洪斌、张泽田各分得1

4.5万元。

    1986年至1995年10月间,被告人高玉林、张洪斌、李树青伙同他人

(另案处理)在向天津市所属18个区县的招生办公室出售高考汇编、资料、招生

报时,采取收款不入帐等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534221.36元。其中,高玉

林分得赃款255815.36元;张洪斌分得130203元;李树青分得13

9203元。

    1994年6月间,被告人高玉林在北京市大兴县印刷厂为本单位印制资料时

,增加印刷费人民币3万元。高玉林用其中的1.3万元购买日产索尼牌音响一套

,据为己有。

    1993年1月,被告人高玉林指使被告人樊本奎、张泽田从各区县教育局招

生办公室上交的“支教费”中提取人民币10620元,为个人购买高档沙发一套



    1994年6月至1996年1月间,被告人张洪斌、张泽田在天津市教育招

生考试中心从事中专录取工作中,以办公经费不足和要改善办公室条件等为由,向

中建六局一公司子弟学校、天津市财经学校、天津市教育局中学教育处等七单位收

取“支教费”人民币31.45万元不入帐,然后分赃。其中,张洪斌分得15.

45万元,张泽田分得16万元。

    1993年10月至1995年间,被告人张洪斌、张泽田分别应各中专招生

学校的请求,在为这些学校解决生源、招生计划和子女上学等问题时,收受18个

中专学校及个人所送的“好处费”总计人民币6.8万元。其中,张洪斌收受29

750元,张泽田收受38250元。

    综上,被告人高玉林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739435.36元,案发后已追

缴赃款、赃物总计30余万元;被告人张洪斌侵吞公款计523453元,收受贿

赂29750元,案发后追缴赃款45.8万余元;被告人张泽田侵吞公款计43

8750元,收受贿赂38250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30.08万元;被告人

李树青侵吞公款计139203元,已全部追缴在案;被告人樊本奎侵吞公款计5

万元,已全部追缴在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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