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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强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上诉案

张子强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上诉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19:08 

 
人钱汉寿购买爆炸物,指使刘鼎勋负责联络,还伙同
他人装卸和转移购买的爆炸物。这些情节有张子强、钱汉寿、刘鼎勋等人的供述和
缴获的爆炸物、犯罪工具等证据证实。张子强、钱汉寿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
法律、法规,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非法买卖爆炸物数
量巨大,情节严重。张子强是非法购买爆炸物的货主和策划、指挥者,钱汉寿参与
密谋并负责购买、运输、,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
所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判量刑适当。张子强及其辩护人认为张不
应对全案负责,没有依据。钱汉寿及其辩护人认为钱汉寿未出资,没有非法买卖爆
炸物,只是运输爆炸物罪的从犯,且情节较轻,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陈智浩在抢劫李晨曦案中,纠合同案人使用暴力手段作案,对李的死亡
负有直接责任;在两次抢劫香港金行中,不仅策划、指挥,还直接实施抢劫。上诉
人马尚忠在抢劫李晨曦案中,采取暴力手段封李的口、眼,是致李死亡的直接凶手
之一;在抢劫香港物华街金案中,持枪威胁并开枪拒捕。上诉人梁辉在抢劫李晨曦
案中,对李实施恐吓、殴打、卡颈等暴力手段,是致李死亡的直接凶手之一。这些
情节均有本人和多名同案人的供述为证。陈智浩、马尚忠、梁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持械使用暴力及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
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陈智浩
、马尚忠、梁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
处罚。原判量刑适当。陈智浩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认定陈智浩是抢劫案中致李晨曦
死亡的凶手有误,量刑偏重;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在香港二次抢劫事实的情况下
首先交待,并供出同案人,应当认定为自首和重大立功,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
和辩护意见;马尚忠、梁辉及其辩护人上诉否认是抢劫案中的主犯,要求从轻处罚
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梁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
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绑架罪
,且勒索金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张子强在两次绑架犯罪中均提起犯意,并出资
购买作案工具,且分占巨额赎金。这些情节有本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及指认密谋地点
、绑架现场、作案工具、被害人开出的提款汇票及授权书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张子强、陈智浩在实施绑架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
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梁辉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适
当。张子强及其辩护人上诉认为认定绑架罪的证据不足,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理由
不能成立。
    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枪
支、弹药偷运出境,其行为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
一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张子强、陈
智浩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马尚
忠、梁辉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张子强及其辩护人上诉
认为走私武器、弹药是为了实施绑架犯罪,应当被绑架罪吸收,不能独立定罪的理
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陈智浩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非法运输爆炸
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
运输爆炸物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陈智浩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应
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上诉人陈智浩、马尚忠与他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已经触犯1979
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智
浩、马尚忠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均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
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张子强的辩护人认为张子强在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的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应
当从轻处罚一事,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证实,张子强的检举均无法查证,不构成立
功。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上诉人张
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的量刑适当。该五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
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8年12月4日判决

    维持一审对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的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同时核准了判处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
忠、梁辉、钱汉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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